玛曲县2026年乡镇学校优质均衡发展专用教室设备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8-18
甘肃/甘南 质疑投诉
玛曲县2026年乡镇学校优质均衡发展专用教室设备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肃/甘南-2026-08-18 00:00:00
玛曲县****年乡镇学校优质均衡发展专用教室设备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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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玛采购处字(****)第**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玛曲县****年乡镇学校优质均衡发展专用教室设备采购项目******************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清北图书有限公司

地址:宜春市丰城市剑南街道龙光东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朱晓江

被投诉人*:玛曲县教育局

:玛曲县格萨尔西街***号

被投诉人*:甘南明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通钦街道通钦街社区措宁巷*号*栋*区商铺(大润发一楼)

二、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玛曲县教育局甘南明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年*月**日对玛曲县****年乡镇学校优质均衡发展专用教室设备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并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三、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玛曲县****年乡镇学校优质均衡发展专用教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人名称:玛曲县教育局

代理机构名称:甘南明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人诉称: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商务评分”部分,针对投标产品相关资质及选型厂家履约能力评审因素,要求提供相关奖项、证书、制造商证明材料等(一)限定了特定行业颁发的奖项(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百强企业、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质检协会),采购人回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以参与,限定了以上奖项的颁发单位,奖项名称,为何得其他奖项的单位不能得分,非要限定以上的;(二)限定了特定的时间作为评审因素(连续五年),并未量化细化评审因素,为何连续四年不能得分?连续六年不得分?采购人回复五年已经量化,那四年为何不可以得分,六年不能得分,只有五年能得分?(三)设置的评审因素与实际履行合同无关(产品生产管理认证、温室气体排放量查验声明等),采购人回复和本项目相关,而这些认证只是针对生产企业自身的情况,并未对产品的质量、服务等有关;(四)本次项目投标主体为投标人,而本次项目所有的评审因素均为制造商提供,实际履行合同的为投标人,用制造商提供的奖项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单位参与投标。

五、核查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调取了相关资料,对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了依法审查。经查:

(一)限定了特定行业颁发的奖项(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百强企业、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质检协会),限定了以上奖项的颁发单位,奖项名称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经审查,本项目采购标的为电子信息类相关产品/服务,而“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百强企业”、“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质检协会相关奖项”均为此行业权威、公认、具备统一评审标准的荣誉,奖项颁发机构具备全国性行业公信力,奖项评价维度直接对应供应商产业规模、技术研发实力、产品质量管控能力,与本项目履约所需技术、质量保障能力高度匹配;“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规制的是仅限某一地区、小众行业专属、仅少数企业可获取的排他性奖项,本次所列奖项为全国统一评选的荣誉,无地域限制、无行业准入壁垒,且同奖项的评价标准、含金量、评价维度存在客观差异,无法等同换算计分,若放开所有奖项统一计分,无统一评判标准,将造成评审自由裁量过大、评审不公,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统一评审尺度要求,本项目仅选取本行业标杆奖项作为加分指标,符合项目的实际履约需求。故该项投诉不成

(二)限定了特定的时间作为评审因素(连续五年),并未量化细化评审因素

根据《政府采购和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招标文件中“连续五年”系结合本项目长期供货、持续稳定履约的核心需求设定的量化标准,已明确固定年限标准,属于清晰、可客观核查的量化指标,不存在未量化、模糊化评审情形。

本项目需供应商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持续技术迭代、稳定售后保障能力,连续五年稳定获评/运营是衡量企业持续履约稳定性的分界标准:

*.连续四年及以下:企业经营、技术积累周期较短,长期稳定履约风险相对更高,不符合本项目长期稳定运维的核心需求,不予计分;

*.连续六年及以上:已满足“连续五年”的核心评判要求,招标文件计分规则为“达到五年即得满分”,年限超过五年不额外加分,属于计分梯度设置,不剥夺供应商得分权利,不存在歧视。

故该项投诉不成

(三)设置的评审因素与实际履行合同无关(产品生产管理认证、温室气体排放量查验声明等)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要求:“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保护环境的政策目标。”产品生产管理体系认证,体现供应商生产工艺流程、内部质量管控、出厂检验体系的规范化程度,直接影响产品良品率、供货及时性、产品整体质量,是保障货物按期、保质交付的重要条件;温室气体排放量查验声明,是落实国家绿色采购、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碳排放管控属于采购人必须执行的法定采购政策。以上资质并非仅体现企业自身资质,而是直接传导至交付产品的质量、合规性,是判断供应商能否稳定提供合格、合规产品的重要依据,属于项目整体履约的组成内容。故该项投诉不成

(四)本次项目投标主体为投标人,而本次项目所有的评审因素均为制造商提供,实际履行合同的为投标人,用制造商提供的奖项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单位参与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未锁定任何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故此项不符合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情形。(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将“投标人必须为产品制造商”列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未限定投标人必须为制造商,仅要求投标文件中附上制造商出具的材料作为评审佐证资料,没有排斥经销商、代理商等独立履约主体,独立经销商完全可以自主采购原厂货物,并取得制造商出具的材质、合格、质保文件参与投标。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材质证明、产品合格文件、原厂质量承诺等材料,根本目的在于:一是核验所投货物为原厂正品,杜绝假冒、翻新、贴牌产品;二是锁定产品质量责任主体,明确制造商对产品本身质量承担法定责任,防范供货质量风险;三是保障后续原厂技术服务、备品备件供应、质保维修能够落地执行,避免出现供货后无人负责的履约风险。经销商、贸易类投标人虽可独立完成供货、配送等履约行为,但产品本身的材质标准、生产工艺、原厂质保责任,仅产品制造商能够真实、有效出具。该条件仅针对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出具主体,并未禁止经销商、代理商、集成商等任何独立主体参与投标,所有潜在投标人无论身份是制造商还是经销商,均可通过合法渠道向制造商索取上述材料,不存在无法获取的情形。故该项投诉不成文。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玛曲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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