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甘南-2026-08-18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玛采购处字(****)第**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玛曲县补充购置应急物资项目(项目编号:******************)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
玛曲县补充购置应急物资项目
项目编号:
******************
投诉人:甘肃博源科教文体设施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通渭路*号*****
被投诉人*:玛曲县应急管理局
地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团结西路*号
被投诉人*:甘肃铭广财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中天健广场*号楼***室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甘肃博源科教文体设施有限公司对“玛曲县补充购置应急物资项目”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 招标文件技术评分规则(上百项参数总分*分,全满足得满分,每项负偏离扣*分、扣完为止)未细化分级、未区分核心安全参数与普通参数,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标准违法无效;
*. 质疑答复以“未在招标文件公告期内质疑”驳回,法律适用错误,投诉人在中标结果公示后*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合法;
*. 粗放扣分规则导致评审丧失公平性,中标结果无效,请求撤销中标、重新招标。
二、核查情况
我机关查明事实与逐项认定
(一)针对第一项投诉:技术评分扣分规则违法的主张,不予支持
事实查明:
本项目综合评分法中技术评审项设置为:技术参数响应情况基础满分*分,全部参数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得*分,每一项参数不满足扣减*分,分值扣完为止;采购文件将所有指标列入采购需求,全部技术参数为客观响应条款,无主观打分内容。
法律论证: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与采购需求对应;需求有区间等级的,评审因素量化分级。本条法规的规制对象是:「设置区间、档次、梯度分值的评审项」,并非禁止“固定满分、逐项负偏离扣分”的客观符合性评审模式。
*. 财政部**号令第五十五条要求“评审因素细化、量化、与采购需求对应”,法规并未强制要求:每一项技术参数必须单独拆分赋予独立分值、禁止多项参数合并设置一个总分进行符合性扣分。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评审标准与采购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我机关审查:本项目为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采购人将全部技术标准作为响应要求,采用客观扣分式评审,目的是核验产品符合性,未设置排他性、限制性、倾向性条款,未变相设置产品质量门槛排斥供应商,不属于“评审标准与采购需求严重脱节、不合理限制投标人”的情形。
投诉人主张“上百项参数只给*分违法违规”无法律明文依据,不能仅凭总分值少推定评分规则无效。
*. 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进行客观打分,评审过程未偏离招标文件约定,不属于**号令第六十九条“未按招标文件评标、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情形。
结论:投诉人主张评审标准根本性违法、评审无效的事项,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充分,故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针对第二项投诉:质疑时限法律适用错误的主张,部分程序瑕疵但不影响投诉实体诉求,实体投诉不能成立;
区分两类质疑的法定时限(财政部**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 对【采购文件本身】的质疑:供应商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后,应当在知道/应知文件内容侵害权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一般为招标文件公告、获取标书后的法定期限;
*. 对【采购过程、中标评审结果】的质疑:在中标公告发布、知晓评审结果后,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
我机关认定:
*. 原质疑答复中,被投诉人笼统以“未在公告期内质疑”全部驳回,存在表述瑕疵,混淆了“文件质疑”和“结果评审质疑”两类时限。
*. 但程序瑕疵≠实体违法:我机关经核查,投诉人质疑、投诉的核心实体争议是采购文件评分规则合法性(属于采购文件本身争议)。对于采购文件本身的异议,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时即完整知晓全部评分细则,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后的法定质疑期内提出文件异议,而非等到中标结果出具后,再反向对采购文件评分规则提出文件性质疑。
结论:质疑答复文书表述存在瑕疵,但并不导致采购文件评分规则违法;投诉人就采购文件本身的争议,逾期提出文件性质疑,实体上不具备合法胜诉基础,该项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三)针对第三项投诉:评审丧失公平、中标结果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我机关调取评标报告、评审打分记录:
*. 评标委员会所有打分均为客观符合性评审,无主观自由裁量,打分标准唯一、统一适用于所有投标人,对全体投标人适用同一套扣分规则,不存在差别对待、倾向性打分。
*. 投诉人仅以“总分值低、区分度不足”主张评审不公,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评标过程存在串通打分、违规评标、偏离采购文件评审标准、歧视性评审等程序违法事实。
结论:无证据证明评审程序违法、中标结果存在无效情形,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甘肃博源科教文体设施有限公司的投诉,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玛曲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