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6-08-0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年度**医用设备集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室
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号
被投诉人*:福州信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三期)***#楼*层**办公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民发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委托被投诉人*福州信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信豪公司)组织的福建省*********年度**医用设备集采(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年*月**日正式受理。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有倾向性,疑似倾向于**品牌的磁共振设备,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事实依据: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针对“采购包*:*.**及以上**包*”规定共有**项技术打分参数,其中“▲”参数*项,“★”参数*项,“☆”参数*项,一般指标**项共计**.*分……根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只查到**品牌技术分可以得到满分或高分,其他品牌均无法有效公平竞争。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针对采购包*商务评分项“*、售后服务”“*、培训计划”“*、生产保障方案”“*、驻维修服务点售后工程师及承诺”评分标准设置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要求,一是“*、售后服务”“*、培训计划”“*、生产保障方案”三类评分项仅按照方案要点完整度、内容详略程度划分得分档次,但对“措施具体”“内容相对简略”等判定尺度未作出明确量化规定,完全依赖评委主观判断,不同评委对同一方案的打分可能出现较大偏差,无法保障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二是驻场售后工程师加分规则中,仅要求提供人员名单、社保证明等材料,未明确对工程师维修经验、从业年限等可量化的能力指标作出要求,也未对“有效维修认证证书”的等级、发证主体作出明确界定,评审标准模糊,容易引发评审争议,不合理扩大了评委的自由裁量权,违反政府采购公正原则。招标文件对上述评分项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审因素和标准没有量化细化。评分细则对此没有一个明确的评判标准。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没有量化细化,不是通过对评分指标进行量化后由评分专家进行打分,而是通过评分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要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的相关规定。投诉事项*:投标保证金不符合国家优化营商环境,降本增效的政策导向,增加了中小企业交易成本。事实依据:招标文件采购标的一览表显示采购包*投标保证金需缴纳*******元不合理。在国家接连发布《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地方上参考长沙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相关事项的通知》的当下,绝大多数政府采购项目已经取消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本次采购项目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与政策相驳,增加了中小企业的交易成本,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降本增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福州信豪公司接受省卫健委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开标时间为****年*月*日;分别于****年*月**日、*月*日和*月**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部分招标文件内容,并暂停和恢复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开标时间更正为****年*月**日。福州信豪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浙江民发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浙江民发公司因对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浙江民发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浙江民发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
(一)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评标标准”中“采购包*:综合评分法”技术项部分针对“*、产品技术性能和功能*”规定“根据各投标人所投货物对《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采购包*的各项要求的响应情况由评委进行评分:其中标注有‘★’号(共*项)的技术参数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否则视为投标无效;标注‘▲’符号的评审项为重要技术指标,每负偏离一项扣*分共计*项,满分*分……”;针对“*、产品技术性能和功能*”规定“根据各投标人所投货物对《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采购包*的各项要求的响应情况由评委进行评分:以标注‘☆’号的评审项为次重要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分,共计*项,满分*分……”;经更正公告更正后,针对“*、产品技术性能和功能*”规定“根据各投标人所投货物对《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采购包*的各项要求的响应情况由评委进行评分:未标注符号的评审项的为设备基本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分,共计**项,满分**.*分……”;经更正公告更正后,针对“*、产品技术性能和功能*”规定“根据各投标人所投货物对《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采购包*的【评审项**】要求响应情况由评委进行评分:负偏离的扣*.**分,满分*.**分……”。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针对“采购包*:*.**及以上**包*”规定了具体采购标的技术和性能参数名称:标注有“★”参数共*项,标注有“▲”评审项共*项,标注有“☆”评审项共*项,其余**项为未标注符号的评审项;(*)其中于****年*月**日经更正公告更正的参数为:“一、★基本要求”项下“*.梯度系统”序号*更正为“最大单轴梯度场强(*轴、*轴、*轴,非有效值,非****峰值)≥****/*、最大单轴梯度切换率(*轴、*轴、*轴,非有效值)≥****/*/*且单轴梯度放大器最大功率(*轴或*轴或*轴)≥*.****【磁体孔径(患者检查孔道内径)>****(均值)】或最大单轴梯度场强(*轴、*轴、*轴,非有效值,非****峰值)≥****/*、最大单轴梯度切换率(*轴、*轴、*轴,非有效值)≥****/*/*且单轴梯度放大器最大功率(*轴或*轴或*轴)≥*.****【磁体孔径(患者检查孔道内径)≥****(均值)】或最大单轴梯度场强(*轴、*轴、*轴,非有效值,非****峰值)≥****/*、最大单轴梯度切换率(*轴、*轴、*轴,非有效值)≥****/*/*且单轴梯度放大器最大功率(*轴或*轴或*轴)≥*.****【磁体孔径(患者检查孔道内径)>****(均值)】。注: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产品技术白皮书复印件或经国家认可的具有***许可使用标志的检测机构(应附机构资质证明)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须在相关证明材料中以显著方式明确标注此参数或详细计算方式,以便评标专家查阅)”“*.射频系统”序号*更正为“独立射频放大器个数≥*个或单个射频有效最大功率≥****”“**.第三方设备及其他,(包括但不局限于)”序号*更正为“(*)提供双筒及以上高压注射器。具备高压注射数据上传至****等信息系统的功能,(提供至少两个品牌产品供采购方选择),耗材开放;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及相关技术说明佐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以及“二、技术要求”项下“*.磁体系统”序号*更正为“【评审项*】液氦容量≥*****(失超管磁体技术)”序号*更正为“【评审项*】五高斯磁力线*轴、*轴、*轴≤*.**×*.**×*.**”,“*.扫描参数”序号*更正为“【评审项**】***最大回波链长度***≥***”;(*)其中于****年*月**日经更正公告更正的参数为:“**.第三方设备及其他,(包括但不局限于)”序号*经更正公告更正为“提供水冷机(实现一用一备功能)”序号*经更正为“提供单机双系统精密空调(具备双压缩机、双制冷系统等),实现双系统互为备用,自动切换。”以及“二、技术要求”项下“*.其他”序号*经更正为“【评审项**】具备**远程培训服务”及“【评审项**】具备硬件系统远程故障诊断及监控功能”。
本机关认为:
*.关于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经核查,投诉人于****年*月**日提出投诉时,投诉事项*中所涉及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采购包*:*.**及以上**包*”项下“一、★基本要求”部分“*.梯度系统”序号*、“*.射频系统”序号*、“**.第三方设备及其他,(包括但不局限于)”序号*及“二、技术要求”部分“*.磁体系统”序号*和序号*、“*.扫描参数”序号*等技术和性能参数均已于****年*月**日经更正公告更正,相关参数不再适用本次采购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不会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相关投诉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投诉事项*针对上述招标文件规定提出的投诉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应当驳回投诉。
*.关于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确保供应商充分竞争,但并不意味着所设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满足。采购人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根据采购人省卫健委的答复意见,本次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开展需求调查工作,需求调查工作包括技术参数意见征集等内容,并收到多品牌多型号在售设备有关信息。编制组、论证组、专班专家认真研究和梳理。本次采购项目技术参数编制论证工作,立足医院发展需求,以过往采购为基础,以需求调查为依据,充分研究供应商(制造商)合理建议意见,持续优化,各技术参数具有*个及以上品牌设备可以满足要求,符合市场竞争要求,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采购人同时提供了各技术参数具有*个及以上品牌设备可以满足要求佐证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举证责任。现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及依据证明其主张,仅在投诉书中复制粘贴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采购包*:*.**及以上**包*”项下“一、★基本要求”部分以及“二、技术要求”部分绝大多数技术参数内容。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招标文件技术和性能参数“倾向于**品牌的磁共振设备”。
因此,投诉事项*受理部分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评标标准”中“采购包*:综合评分法”商务项部分针对“*、售后服务”规定分值为*分,评审标准描述为“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所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售后机构专业人员配备情况、人员经验、现有维修服务能力、保障措施、保修期内的维保范围和内容、保修期后的维保服务内容)由评委进行评分:方案包含以上要点,内容与要点相符、且措施具体的得*分;方案所包含的要点齐全、内容与要点相符,内容相对简略,但具有可操作性的得*.*分;方案所包含的要点不够齐全、内容与要点不够相符,内容相对简略的得*分;未提供方案或方案内容有明显错误与项目情况不相符的不得分。”针对“*、培训计划”规定分值为*分,评审标准描述为“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所提供的培训计划和科研专项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包含培训人员的组织、计划、培训进度安排、培训的具体内容)由评委进行评分:方案包含以上要点,内容与要点相符、且措施具体的得*分;方案所包含的要点齐全、内容与要点相符,内容相对简略,但具有可操作性的得*.*分;方案所包含的要点不够齐全、内容与要点不够相符,内容相对简略的得*分;未提供方案或方案内容有明显错误与项目情况不相符的不得分。”(*)其中于****年*月**日经更正公告更正的参数为:针对“*、生产保障方案”规定分值为*分,评审标准描述更正为“根据各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所投产品的生产保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保障体系、原材料储备、生产统计报告、应急扩产及持续供货能力、生产排期)由评委进行评分:方案包含以上要点,内容与要点相符、且措施具体的得*分;方案所包含的要点齐全、内容与要点相符,内容相对简略,但具有可操作性的得*.*分;方案所包含的要点不够齐全、内容与要点不够相符,内容相对简略的得*分;未提供方案或方案内容有明显错误与项目情况不相符的不得分。”(*)其中于****年*月**日经更正公告更正的参数为:针对“*、驻维修服务点售后工程师及承诺”规定分值为*分,评审标准描述变更为“投标人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人驻维修服务点售后工程师的基础上,每增加*名并承诺*个小时内到达维修地点的得*.**分;满分*分。【须提供投标人或者所投设备厂家的驻维修服务点售后工程师人员名单、身份证号、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在职社保证明、能维修**(磁共振)设备工程师的有效维修认证证书复印件、承诺函(格式自拟)】”。
本机关认为:
*.关于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经核查,投诉人于****年*月**日提出投诉时,“*、生产保障方案”已于****年*月**日经更正公告更正,投诉人投诉事项*投诉的“*、生产保障方案”评审因素为变更前的参数,该参数不再适用本次采购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不会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相关投诉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投诉事项*针对上述招标文件规定提出的投诉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应当驳回投诉。
*.关于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内容
(*)针对“*、售后服务”“*、培训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根据采购人答复意见并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售后服务”“*、培训计划”评审因素评分内容规定的是根据供应商是否提供方案,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要点是否存在错误,分别是否包含“(包括但不限于售后机构专业人员配备情况、人员经验、现有维修服务能力、保障措施、保修期内的维保范围和内容、保修期后的维保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包含培训人员的组织、计划、培训进度安排、培训的具体内容)”,以及内容是否与要点相符及是否简略,措施是否具体及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进行评分,对评审标准均细化量化为“方案包含以上要点,内容与要点相符、且措施具体的”“方案所包含的要点齐全、内容与要点相符,内容相对简略,但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所包含的要点不够齐全、内容与要点不够相符,内容相对简略的”“未提供方案或方案内容有明显错误与项目情况不相符的”,并将分值均量化为*分、*.*分、*分和不得分与之对应。因此,投诉事项所涉及的评审因素已进行细化与量化,且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存在“*、售后服务”“*、培训计划”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的情形。
同时,上述所有主观评审因素“*、售后服务”“*、培训计划”“*、生产保障方案”完全满足的分值共*分,部分满足的最小分值为*分,等次间的分差未超过*分,未违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的通知》第三条“严格控制等次分差”中关于“项目主观评审因素分差原则上不得超过*分,即所有主观评审因素完全满足与部分满足等次间的分差总计原则上不得超过*分”的规定,不存在投诉人主张的“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的情形。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针对“*、驻维修服务点售后工程师及承诺”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第一款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根据采购人省卫健委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设置商务项“*、驻维修服务点售后工程师及承诺”是为了“引导投标人配置充足常驻维修技术人员,充实运维人力储备”及“通过*小时到场响应承诺,减少设备故障处置等待时长,保障临床诊疗工作不间断开展”,上述商务评审项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另外,上述商务评审项要求提供驻维修服务点售后工程师人员名单、身份证、在职社保证明及有效维修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出具承诺函,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人驻维修服务点售后工程师的基础上,每增加*名并承诺*个小时内到达维修地点的得*.**分,满分*分。采购需求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因此,投诉人主张“未明确对工程师维修经验、从业年限等可量化的能力指标作出要求,也未对‘有效维修认证证书’的等级、发证主体作出明确界定”并据此主张“评审标准模糊”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受理部分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之“附*:采购标的一览表”显示“采购包*”规定“采购包预算金额(元):***,***,***.**”“采购包保证金金额(元):*,***,***.**”。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本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万元,未超过预算金额的*%,并未违反上述规定。另,《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均未禁止政府采购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投诉人主张参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相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号)为长沙市财政局发布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不适用于本次采购项目。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针对已经****年*月**日更正公告更正过的相关参数提出的投诉内容,以及投诉事项*针对已经****年*月**日更正公告更正过的相关评审因素提出的投诉内容,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均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除上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内容外的其他投诉内容,以及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