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甘南-2026-08-18 00:00:00


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年舟曲县中小学信息化教学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
投 诉 人: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 所 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花园乡大畈头**号
被投诉人:舟曲县教育局
住 所 地:舟曲县峰迭新区林业大厦
被投诉人:甘肃东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 所 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峰迭镇峰迭新区**号楼三单元***号
投诉人对“****年舟曲县中小学信息化教学设备购置项目”招标文件商务评分评审因素设置不满,于****年*月*日向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中“软件研发能力”“认证证书”“运营维护与服务体系”“护眼认证”等评分项,以生产厂家认证作为投标人加分项,涉嫌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商务评分“认证证书”评分项中的*******、********、********、********等管理体系认证为企业自愿申请的认证,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关于“不得设置非法定的资质、认证类门槛限制竞争”的要求,前述评分项未明确所涉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调取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代理机构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并进行了书面审查。现查明事实并认定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及理由
经查,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投诉事项*所涉评分项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理由如下:
(一)相关认证的申请条件不包含规模限制,未对中小企业构成差别待遇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涉各项认证(包括****软件能力评估认证、****信息技术服务运维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均系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体制下的合规认证或行业通用资质,取证渠道公开、程序透明。本机关审查期间,未发现上述认证的申请条件中含有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限制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投诉人主张的“上述证书申请条件包含对企业规模的限制条款”的情形。因此,相关认证作为评分因素,不构成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限制或差别待遇。
(二)相关认证作为评分因素而非资格门槛,未剥夺供应商的投标资格
上述各项认证均未被列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仅作为商务评分项中的加分因素。未取得相关认证证书的供应商仍可正常参与本项目投标,仅是在商务评分部分无法获得相应分值,不会因此丧失投标资格或中标机会。此种设置方式体现了竞争择优的评审导向,属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的通行做法,不构成对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限制或排斥。
(三)认证内容与采购项目实际需求直接相关,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
本项目采购标的涉及智慧黑板、移动录播设备、电子班牌、计算机教室设备等信息化教学设备,采购预算***.**万元,服务对象为全县*所县直及乡村学校。上述设备在中小学校园环境中长期使用,直接面向在校学生,其软件研发能力、运维服务能力、有害物质管控水平、业务连续性保障能力等,均与采购标的的质量、安全、履约能力和售后服务水平具有直接关联。以相关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能够有效区分供应商的履约能力,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所指“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四)本项目已全面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已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甘肃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的扣除,对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给予同等价格扣除,并明确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招标文件未设置企业规模、财务指标等限制性条件,已全面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投诉人关于上述评分项对中小企业构成差别待遇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所涉评分项的设置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与采购项目实际需求直接相关,作为加分项而非资格门槛,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及理由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评分第*项“认证证书”评分标准为:“所投智慧黑板厂家需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提供一项得*分,满分*分。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评分项的设置合法合规,理由如下:
(一)该评分项系加分因素,未限制供应商投标资格
该项要求与投诉事项*所涉各项认证性质相同,均系商务评分中的加分因素,而非投标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未取得相应认证的供应商仍可正常参与投标,仅是在商务评分部分无法获得相应分值,不会因此丧失投标资格或中标机会。该设置方式属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的通行做法,不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相关认证标准公开透明,未设置排他性条件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均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通用管理体系标准,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实施认证,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组织开放申请,认证标准公开透明,申请条件中不包含对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的限制,并非针对特定供应商的排他性条件,亦非法定强制认证。
(三)认证内容与采购需求直接相关
前述四项认证分别从质量管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安全等维度,证明获证企业在相关管理领域具备规范化的管理能力和履约保障水平。本项目采购的智慧黑板内嵌教学软件,涉及师生信息数据的采集、存储和传输,同时需满足校园教学环境对设备质量、环保性能和安全保障的严格要求。上述四项认证与采购标的的质量管控、环保达标、安全生产和信息安全保障等履约要素直接相关,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四)评分标准明确清晰,不构成模糊条款,投诉人援引的行政处罚决定与本案无关联性
项目招标文件对各项认证证书与对应设备类别之间的匹配关系作了明确列示(即“所投智慧黑板厂家”应提供相应认证),评分标准明确清晰,该等设置足以使供应商合理预判评分条件,不构成“未明确认证范围”的模糊条款。供应商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投标及是否寻求相关认证,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或难以预见的情形。另外,投诉人援引的甘肃省财政厅对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甘财采处〔****〕**号),系针对其他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代理机构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的行政处罚,其处理对象、处理依据和案件事实均与本案不同,不构成本机关认定本案招标文件合法性的依据,本机关不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商务评分第*项“认证证书”评分项的设置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曲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