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2026-08-17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吉林通用航空职业技术学院购置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协同创新平台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鑫明德轩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奋进乡政府楼***门
被投诉人*:吉林通用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吉林市高新北区科技大路***路
被投诉人*: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室(解放西路**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将同一技术参数同时设置为实质性响应条款与评分项,导致评分项丧失区分功能,违反综合评分法核心原则。
投诉事项*:评分细则序号**、**设置与教学核心需求无直接关联的非常规工业级电涌防护技术参数,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评分细则第**、**项评分标准未细化、未量化,评审自由裁量权过大。
投诉事项*:培训专家评分条款要求提供与履约能力无关的“聘书”“学术专著”,构成不合理条件。
投诉事项*:效果图评分项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不匹配,评分规则不明确。
投诉事项*: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评分项,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
投诉事项*:将五星级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作为评分项,以规模条件排斥中小企业。
投诉事项*: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评分项,与项目需求无关。
投诉事项*: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评分项,混淆生产商与供应商责任主体。
投诉事项**:无人驾驶仿真系统显卡参数指向特定产品(已部分修改,但仍存在指向性)。
投诉事项**:学生学习终端“**姿态调节”等参数存在排他性指向。
投诉事项**:平行驾驶控制系统及硬件工具要求搭载超出货物本身属性的复杂软件功能。
投诉事项**:新能源汽车维修工具等硬件要求“取走报警”功能,与核心功能无关且排他性。
投诉事项**:多项核心参数仅标注“符合行业通用标准”,无量化指标,无法客观验证。
投诉事项**:低速车无人驾驶混合现实应用系统核心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超出行业标准且与教学实际不符。
投诉事项**:现场演示规则存在逻辑矛盾、评分标准未量化。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全面指向“北汇信息”单一品牌产品,构成严重排他性、倾向性。
投诉请求:
*.请求贵单位依法责令被投诉人立即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请求贵单位依法审查并裁定投诉人的全部**项投诉事项成立;
*.请求贵单位依法责令被投诉人对本项目采购文件进行全面修改;
(*)对采购文件中“同一指标既设实质性否决条款又设置打分项”内容予以调整,客观不可量化指标只做实质性要求、不再设置评分项,可量化指标单独设置分值、不再作为废标条款。
(*)删除与项目教学核心需求无关的工业级电涌防护参数(评分细则序号**、**);
(*)细化、量化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实施方案等主观评分标准,设置区间分值与明确的判定规则;
(*)删除培训专家评分项中“聘书”“学术专著”等与履约能力无关的材料要求;
(*)修正效果图评分项,明确**个建筑物与*分分值的对应规则及“完整清晰展示”的判定标准;
(*)删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五星级售后服务认证等与项目需求无关或歧视中小企业的资质评分项;
(*)将无人驾驶仿真系统显卡参数改为性能导向的开放表述;
(*)删除学生学习终端“*个反光点”“**姿态调节”等排他性参数;
(*)剥离标准化硬件(工具、零件车、安全防护套装)上的非核心软件功能要求;
(**)删除“取走报警”等与硬件核心功能无关的要求;
(**)对所有“符合行业通用标准”的模糊参数,补充明确的标准编号、量化指标、检测方法和验收标准;
(**)修正低速车无人驾驶系统的车速、制动距离等不合理参数;
(**)统一现场演示规则,预先在招标文件中公开全部评审细节,并将评分标准细化为可量化的阶梯分值;
(**)全面删除指向“北汇信息”的专属技术描述,改用通用的功能性、性能性表述,确保至少有三家以上潜在供应商能够满足要求。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采购人根据教学需要从安全角度提出该技术参数,属于合理范围,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该评分项已细化量化赋分标准,相关内容评审专家能够根据自身能力判断赋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该评分项与项目需求不相适,建议采购人修改此评分条款,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该评分项表述清晰,不存在矛盾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该评分项与项目需求不相适,建议采购人修改此评分条款,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此评分项与项目需求不相适,建议采购人修改此评分条款,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评分办法未对应需求,建议采购人修改此评分条款,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评分办法未对应需求,建议采购人修改此评分条款,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建议采购人修改此参数,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学生学习终端”参数要求符合行业通用标准,不存在倾向性,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此功能符合采购人对学生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需要,属于设备管理范畴,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此功能符合采购人对学生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需要,属于设备管理范畴,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建议采购人细化相关核心技术参数,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建议采购人按照国标修改此技术参数,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该项目存在通过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的采购需求,评审前进行现场演示要求合理,与“远程不见面开标”不构成矛盾,表述清晰详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建议采购人修改此技术参数,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