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8-17
新疆/塔城市 质疑投诉
额敏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塔城市-2026-08-1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额敏县农用地调查上图入库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习武园*号

被投诉人**:额敏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文化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民盛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额敏县阿尔夏特路志和综合楼四楼

相关供应商:新疆航天经纬测绘技术有限公司(本项目中标候选人)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泉路****号世界冠郡二期**栋综合楼商业****号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不服额敏县自然资源局于****年*月**日就额敏县农用地调查上图入库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价格扣除政策适用存在疑问,被投诉人答复未能澄清招标文件条款矛盾,价格分计算过程不透明。
经审查,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评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存在多处明显缺陷未予扣分,评分过程不透明,评分一致性存疑。
经审查,投诉人未提供获取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证明材料,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三:中标候选人部分评审材料真实性存疑,被投诉人答复缺乏事实依据支撑。
经审查,被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补充说明的认定:介于投诉事项二中投诉人未提供获取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证明材料,投诉事项二已被驳回,而且投诉人也未提供补充说明中涉及的相关人员存在密切关联的相关证据,故而补充说明的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投诉事项一、二、三、及补充说明均不成立。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对于该项目存在的其他问题另行处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额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额敏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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