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2026-08-17 00:00:00


甘财采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医学院智慧体测中心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医学院智慧体测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庆阳市江兰子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新桥村毛庄队**号
被投诉人:甘肃九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号名城广场*号楼****室
中标供应商:甘肃健隆达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号东湖广场财智中心*塔****室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庆阳市江兰子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甘肃医学院智慧体测中心建设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注意事项”第*条规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年末数据,无上一年度年末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制造商苏州踏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数量不符合前述要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中标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制造商苏州踏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数量为*人,与该制造商上年末实际从业人员数量不一致,该投诉理由成立。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该数据偏差未改变其符合微型企业的划型结果,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该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不影响中标结果,故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驳回其余投诉理由。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