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2026-08-17 00:00:00


甘财采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政法大学****年图书馆纸质文献资源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甘财采备字[****]*****号)第四包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政法大学****年图书馆纸质文献资源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甘财采备字[****]*****号
项目预算:***万元(第四包:**万元)
当事人*(采购人):甘肃政法大学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号
当事人*(采购代理机构):甘肃明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街道飞雁街***号陇星大厦*座**层****室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关于“甘肃政法大学****年图书馆纸质文献资源建设项目”第四包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监督检查申请所涉事项进行核查。
一、核查情况
申请事项:第四包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第*条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一家不符合享受前述价格扣除条件的投标供应商,违规给予**%价格扣除。因此该包评审结果存在实质性错误。
经核查,根据第四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的情况说明等,所涉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其属于中型企业,不符合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的条件。评标委员会评审时违规给予该供应商**%价格扣除,修正相应分数后,第四包第一中标候选人发生改变,对该包评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认定申请事项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申请事项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影响第四包评审结果。故认定第四包评审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第四包采购活动。
*、对于评标委员会未按第四包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我机关将另行处理。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