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松原-2026-08-17 00:00:00
一、项目名称
松原市宁江区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年养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志诚盛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号楼(创新一路***号)********室
被投诉人:吉林松腾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前郭县富丽花园*号楼
相关供应商: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
地址:松原市宁江区松原大路****号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时间:****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
投诉请求:取消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成交资格,重新组织招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质疑函及质疑答复函、被投诉人答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本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为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和《公司法》第十三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本身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资格条件,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剩余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原市宁江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