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2026-08-14 00:00:00
师财购罚决〔****〕*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疆中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第十三师柳树泉农场二连葡萄干加工设施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中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天山西路瑞华大厦**楼****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本单位在对“第十三师柳树泉农场二连葡萄干加工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的违法行为。
六、处罚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处罚。
七、处罚结果
对该供应商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八、履行方式与期限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按照附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载明内容,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如有罚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本金。
九、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第十三师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师新星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