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山区2026年老旧小区电梯更换项目(标项一)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8-14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2026年老旧小区电梯更换项目(标项一)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乌鲁木齐-2026-08-1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年老旧小区电梯更换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苏迅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工业功能区*******地块

被投诉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局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跃进街南四巷**号

被投诉人*:新疆世纪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黄山街**号九点阳光**楼**层****商铺

相关供应商: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织浔大道**号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就“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年老旧小区电梯更换项目(标项一)”(采购项目编号************)做出的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一: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出具主体及签章规范性的投诉。标项一中标人未以投标人自身名义出具覆盖全项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仅由分包商蓝芝电梯出具工程服务类声明,主体合规文件不完整。
投诉事项二:关于分包意向协议货物类信息空白的投诉。中标人提交的分包意向协议中,货物类标签的表格全部空白,未填报电梯设备制造商、企业规模、分包金额、占比等核心信息,全品类份额核验依据不充分。
投诉事项三:关于声明函填报笼统及格式瑕疵的投诉。中标人声明函仅笼统填写整体项目名称,未列明老旧电梯拆除、井道整改、新梯安装调试、二次装修等细分服务标的,且存在模板标签、填写说明残留、语序错误等格式瑕疵。
投诉事项四:关于评审委员会履职的投诉。评审委员会未严格按照财政部政策问答标准开展审查,对主体、品类、填报、数据等问题予以识别,审查标准偏松。
投诉事项五:关于分包意向协议金额重大计算错误的投诉。中标人分包意向中工程服务类标的数量**台、单价*******元、拟分包合同*******元,单价与总价一致,数量级严重错误。
投诉事项六:关于分包意向协议条款缺陷及代理机构未答复的投诉。中标人提供的分包意向协议存在主体身份未定义、付款条款与分包法律关系不匹配、价款条款仅列一个数字、质保期未明确、违约责任不对等、管辖约定不唯一等缺陷。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一不成立。经查阅巨人通力投标文件,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落款声明主体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并加盖该公司公章,声明内容填写了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蓝芝电梯”的相关信息。该声明函虽在签章位置与模板预留栏位存在偏移,但签章主体真实、意思表示明确,不影响其以投标人自身名义出具的实质,不属于未按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情形。依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精神,签章位置偏差属于投标文件格式层面的形式问题,该细微偏差不影响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实质法律效力。投诉人主张该声明函仅由分包商出具,与事实不符。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二不成立。货物类表格未填报自产说明,属于填报不规范情形,但本项目分包协议的核心履约内容为工程服务类,货物类表格空白不影响**%预留份额的最终核算,中标人已完整填报工程服务类分包信息,货物类表格空白,系因无相关对外分包行为所致,不构成“分包信息不全”或“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形,不影响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核验。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三不成立。经核查,财库〔****〕**号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制式模板仅要求填写项目名称、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信息,并未设置细分服务标的填写栏目。投诉人要求列明老旧电梯拆除、井道整改等细分服务标的,缺乏法规及招标文件依据。声明函中存在的模板标签残留、语序错误等,属于文字疏漏,未篡改企业类型、分包金额、行业划分等影响中小企业政策判定的核心内容,不构成投标无效的实质性缺陷,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四不成立。经查阅评标报告及澄清记录,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已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已就分包意向协议所涉金额栏数据瑕疵,在评标过程中依法启动澄清程序,投标人亦在评标结束前予以回复,已履行法定职责。对于投诉人所称声明函盖章位置、分包协议填报等事项,经审查均不构成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否决投标的实质性条件,评标委员会未予否决,其审查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诉人关于“评审委员会未审查”的指控,缺乏客观证据及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五不成立。经查阅评标委员会澄清记录及巨人通力提交的澄清函,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就分包意向协议中工程服务类标的数量“**台”与总价“*******元”不一致的问题,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书面要求巨人通力澄清。巨人通力在评标结束前回复:数量栏“**台”系笔误,应为“*项”。该澄清仅更正明显文字错误,未改变分包金额、范围、主体等实质性内容,符合规定。投诉人关于“事后补做”的指控,经核查缺乏事实依据,不构成否决投标的法定事由。
投诉事项六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经核实质疑函原件,投诉人在质疑阶段仅提出五项质疑请求,未包含本投诉事项六;且现有材料不能证明该事项系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驳回该投诉事项。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投诉人苏迅电梯有限公司全部六项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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