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2026-08-14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皮山县宇灏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皮山县高级中学等五校联合餐饮管理团队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皮山县宇灏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工业园区怡园社区阳光西路*号院*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本单位于****年*月*日对关于皮山县宇灏商贸有限公司在参与皮山县高级中学等五校联合餐饮管理团队服务项目中涉嫌提供虚假资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皮山县宇灏商贸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参与皮山县高级中学等五校联合餐饮管理团队服务项目,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年*月份至*月份的公司社会保险缴纳明细及钟景庆、刘华英、艾合麦提·努尔艾合麦提等人的社会保险个人缴纳明细单为虚假资料。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单位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万元。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皮山县财政局
*、联系人:尹女士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