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2026-08-1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小麦“一喷三防”补助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乌鲁木齐市先科正大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号空港物流园四号馆******号
被投诉人:新疆雅鑫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大别山街**号办公楼一层*****室
五、基本情况
乌鲁木齐市先科正大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新疆雅鑫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吉木萨尔县农业农村局(采购文件编号:************************)作出的《****年小麦“一喷三防”补助项目(二次)招标文件质疑回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未按法定格式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无效声明函。
*:中标单位提供该制造商的从业人员与实际不符,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虚假应标,同时违反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查明:****年小麦“一喷三防”补助项目(二次),预算金额**.**万元,吉木萨尔县农业农村局委托新疆雅鑫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采购,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乌鲁木齐市先科正大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提出投诉,经核查,针对投诉事项一,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标企业声明函》已完整填写企业规模判定核心指标,且在投标文件内其他资料已载明本项目采购单位及项目标项信息,可以确认该声明函系针对本项目出具,仅缺失采购单位、项目名称,属于一般性填写瑕疵,财库[****]**号文件未规定上述信息导致声明函无效,招标文件亦未将该内容列为实质性否决条款。投诉人主张该声明函无效、投标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依据不足,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二,根据《中小企业化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及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制度,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不等同于本单位社保缴纳人员数量。江苏华农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因工作人员填报疏忽,将工伤保险人员**人误填报为***人,造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度企业年报相关数据失真,现已完成整改,并提供社保缴费记录、退休返聘人员名单及工资发放流水等佐证材料,经向国家税务总局东台市税务局电话核实,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木萨尔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