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8-14
新疆/塔城市 质疑投诉
塔城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塔城市-2026-08-1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塔城地区人民医院后勤服务(****年*****年)物业项目(三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锦裕鼎承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哈尔墩街三道巷

被投诉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人民医院

地址:塔城市文化路**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人民医院

地址:塔城市文化路**号

五、基本情况

新疆锦裕鼎承传媒有限公司不服塔城地区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月*月**日就塔城地区人民医院后勤服务(****—****年)物业项目(三次)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通过增加特定行业业绩分值,变相抬高门槛,排挤新成立企业,排斥潜在供应商,构成不合理差别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通过开具院感培训证明,抬高特定行业供应商的分值,变相打压新成立或非采购人意向企业。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实,地区人民医院在招标文件中将“类似项目业绩”设为**分。其中“医疗机构物业管理服务有效业绩”设置为加分项(满分**分),且以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五年的签订合同为准,每提供一项加*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将特定行业(医疗机构)的业绩作为高分值加分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客观上限制了新成立企业或其他行业具备同等物业管理能力但未涉足医疗行业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故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实,招标文件中将“项目负责人”参加“院感控制相关培训证明”作为加分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医院物业服务虽具有环境特殊、卫生要求高等行业特点,但其本质仍属物业服务范畴。招标文件在体现行业特点时,应通过设定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的通用技术指标来满足实际需要,但在招标文件中将其作为商务部分加分项,客观上会排斥新成立企业或未接触过医疗物业的企业,构成不合理差别待遇,故投诉事项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一 、二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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