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8-14
新疆/塔城市 质疑投诉
塔城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塔城市-2026-08-1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塔城职业技术学院公寓床购置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文鼎荣盛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屯河北路新天地商务港**层**号办公室(**区*丘**栋)

被投诉人*:塔城地区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塔城地区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办公室

被投诉人*:塔城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塔城市迎宾路**号

相关供应商:新疆果然是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正扬路街道冬融街***号高新人才大厦南塔二楼***—**区***号

当事人:塔城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塔城市迎宾路**号

五、基本情况

新疆文鼎荣盛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塔城地区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塔城职业技术学院于****月*月**日就塔城职业技术学院公寓床购置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质疑答复程序严重违法,答复函四项质疑事项均以“评标委员会”名义作出结论、核查对象完全颠倒、未履行法定核查义务。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不满足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法定资格条件,投标应作无效处理。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提交业绩不属于招标文件约定 “类似项目业绩”,评审违规计分,直接影响中标排序。
投诉事项*:产品制造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数据严重失实,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环保、绿色产品认证证书投标截止日已过期,评审违规给予*分加分,评审结果失真。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实,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将被核查对象(中标供应商)均表述为投诉人(新疆文鼎荣盛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笔误瑕疵,但不构成《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六条(二)项规定情形,文书表述笔误不能认定为采购人未履行核查、答复法定职责,且无证据表明答复主体为评标委员会,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实,中标供应商在投标阶段已按要求提供有效的社保缴纳凭证,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标准及法定资格条件,投诉主张缺乏完整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实,招标文件未对“类似项目业绩”限制特定行业,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业绩材料(含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在采购品类与服务场景上匹配本项目属性,符合评审标准,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实,社保参保人数不等同于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企业存在劳务派遣、临时用工等合法情形。投诉人提供的公示系统截图及社保数据不能作为判定企业规模及声明函虚假的唯一法定依据,事实依据不充分,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实,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所附环保产品认证及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在投标截止日均处于有效期内,不存在违规评审或错误计分情形,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五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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