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8-14
新疆/塔城市 质疑投诉
塔城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塔城市-2026-08-1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新疆塔城地区食品药品检验所药品能力提升项目相关设备采购(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君逸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红西路 ***号骏景嘉园

被投诉人*:新疆塔城地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地址:塔城市光明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新之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西街 *** 号亚欣国际酒店五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新疆塔城地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地址:塔城市光明路**号

五、基本情况

新疆君逸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不服新疆新之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月*月*日就新疆塔城地区食品药品检验所药品能力提升项目相关设备采购(二次)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项目实施方案” 原评分条款违法,更正后仍不符合法定细化量化要求,质疑回复结论违法无效。
投诉事项*:“技术培训方案” 原条款未量化,更正后依旧存在主观扣分漏洞,质疑回复结论错误。
投诉事项*:原厂授权、原厂承诺书类评审条款属于歧视性规定;更正仅转移条款位置,未消除违法本质。
投诉事项*:售后服务方案其余评审内容扣分规则模糊,更正后仍未细化量化。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实,被投诉人的更正公告中已明确拆分评审模块、固定分值、枚举全部扣分缺陷情形,所有扣分项均有具象判定标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关于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采购需求对应的强制性规定,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实,更正公告对“技术培训方案”进行了模块拆分并设置了阶梯扣分分值,列明可核查缺陷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关于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的强制性规定,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实,招标文件中售后服务人员配置:每提供*名售后人员完整证明材料(身份证+社保/劳动合同+专业资格证)得*分,满分*分。“原厂售后服务承诺书”仅针对“设备厂家派驻技术人员”设置配套佐证材料,不作为加减分选项,不属于歧视性规定,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实,售后服务方案中对保修维护、故障响应、技术支持等评分标准已明确分值与扣分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标准相对应”规定,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评分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细化量化,不得出现模糊不清、无法衡量的评审因素。
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一、二、三、四均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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