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宽财字[2026]63号)
2026-08-14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长春市宽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宽财字[2026]63号)
吉林/长春-2026-08-14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宽城区卫生健康局公卫宣传用品及资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省船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二街****号哈尔滨松北(深圳龙岗)科技创新产业园**栋*层****房间

被投诉人*:吉林省铠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台北明珠三期**栋****室

被投诉人*:长春市宽城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北人民大街****号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景行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秋实*景佳园小区*期*幢***号房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吉林省景行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提供产品制造商不符合国家规定,应中标无效。

投诉请求:取消拟定中标单位(吉林省景行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中标资格,重新组织招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详细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投诉人投诉书、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答复函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采购文件未将制造商印刷经营许可证设置为资格条件,且经查询,信用中国可查询到大连博顺印刷有限公司具有印刷经营许可证,投诉事项不成立。

鉴于在处理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采购过程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即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条、第**条规定,应当责令改正。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四条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宽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宽城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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