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6-08-14 00:00:00
吉财采购〔****〕***号
上海正晃商贸有限公司:
本厅于****年*月**日收到你公司邮寄的关于“牛肉精深加工研究及质量安全控制项目(采购计划*[****]******号**********************)”的投诉材料。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厅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结果告知如下:
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文件公告,****年*月**日,你公司针对本项目部分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于****年*月**日向本厅提出投诉,本厅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书。案涉项目于****年*月**日开标,****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经核实,你公司于****年*月*日提出的“*.中标方供货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交货期限没有满足实质性要求”的质疑,距中标公告发布之日已逾五个多月,远超法定七个工作日的期限。你单位此时提出的“质疑”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提起投诉的合法前置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条件。由于你公司本次提出的“质疑”已超过法定期限,不属于“依法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未予回复并无不当。因此,你单位以“未回复”为由提起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厅对你单位的投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