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州-2026-08-1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克州人民医院****年设备更新采购项目(第一批)三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天皖祺恒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环中路兴乐三巷***号*区*楼***室
被投诉人: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绿地中心智海****室
五、基本情况
克州人民医院****年设备更新采购项目(第一批)三次采购项目,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投诉人于****年*月**日向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年*月*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核实投诉书相关内容,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针对质疑事项一,代理公司回复函的附件中附有一段操作视频,但此次投标文件中无法上传视频,科曼厂家无任何书面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其可以响应该条参数,评标现场是如何认定此条参数科曼厂家的监护仪可以完全响应,不存在负偏离。
投诉事项*:针对质疑事项七,原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屏幕截图功能,是指将整个页面进行截图,截图可以显示病人当前页面的时间、病人信息、监测数值等重要信息,但代理公司回复中只显示科曼监护仪支持冻结波形,并未显示支持整个屏幕截图,应算作负偏离,进行扣分。
投诉事项*:针对质疑事项八,代理公司回复中提供的检测报告截图并非整页面截图,无法知道检测的项目是什么,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
投诉事项*:针对质疑事项十、十一、十二,代理公司回复中提供了涉案厂家声明函,声明对侵权内容已进行整改,我公司认为仅提供厂家声明函,无法对抗人民法院生效终审判决,生效**文书证明力远高于厂家单方声明,代理机构混淆证据效力,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未依法核查产品权利瑕疵。质疑其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检验报告、说明书、彩页等为旧资料,并不是判决生效后,整改过后的新检验报告、说明书、彩页等,因当判定其提供资料无效。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阅招标文件,结合采购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中标供应商投诉答复意见,以及专家评审结果。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克州风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心电监护仪参数不符合采购文件“支持通过遥控器输入信息”要求,应判定为负偏离。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克州风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心电监护仪参数符合采购文件“提供屏幕截图功能,将屏幕截图通过***接口导出到*盘,提供手册证明材料。”要求,不构成负偏离。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克州风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呼吸机参数符合采购文件“气囊压力监测精度误差不大于±****₂*级别,满足临床诊疗要求”要求,不构成负偏离。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克州风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某呼吸机使用说明书修订日期为****年*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判决已明确禁止该呼吸机在判决生效后使用原说明书及界面。克州风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所附说明书版本明确早于判决生效日,客观上属于**裁判禁止使用的侵权载体,中标人仅以厂家单方声明函抗辩,未能提供**执行结案或权利人验收等法定整改凭证,其投标佐证材料不具备合法效力,与生效**文书相悖。该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成立,中标供应商克州风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依法认定本项目中标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医院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