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四平至梅河口至集安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6-08-14
吉林/通化 审批|立项|规划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四平至梅河口至集安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通化-2026-08-14 00:00:00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工程建设指挥部:

你单位《四平至梅河口至集安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请示》和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四平市、铁岭市、辽源市、梅河口市、通化市,线路总长***千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原位扩建单线隧道*座,新建单线隧道*座;路基病害整治**处,其中纵断面抬道改建*处,平纵断面不变的病害整治**处段落;桥涵改建**座,其中平面改线新建*座,纵断面改建整治**座,原位病害整治**座;车站适应性改造**座,新增预留会让站*座;平改立工程**处,老旧站后设施改造工程**处。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吉林省和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准入清单要求,符合国家和吉林省、辽宁省铁路发展规划及铁路网规划。项目已通过吉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技术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该项目评价范围内涉及的鸭绿江集安段石川氏哲罗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尚未取得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出具的批复,在取得批复前涉及该保护区范围的项目工段不得开工建设。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号)文件要求,加强有限人为活动管理,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后方可施工。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临时占地尽量设置在永久占地范围内,充分利用站场、隧道等工程施工产生的土石方作为永久占地和临时工程的填料。施工期表层土与底层土须分开堆放并加盖苫布,表土堆放场四周须设置围挡、排水沟和沉沙池等。施工期确因工程建设必须征用或者占用公益林的,须报相关主管部门履行占用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或采取异地补偿的方式进行保护。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须按照国家和吉林省基本农田保护的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占补平衡和补偿工作。施工须避开鸟类繁殖时期、农作物生长期,经过林区时减速慢行,在隧道进出口上方及两侧设置防护网等措施,减少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制定并落实施工区域植被恢复方案,对砍伐的树木进行等量生态补偿。施工结束后尽快对场地进行平整和生态修复。施工须避开鱼类繁殖期,按照相关部门要求结合实际采取有效的鱼类增殖放流措施,开展水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等跟踪生态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后续保护方案,确保工程施工对水生生态环境影响可接受。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部分工程改造涉及果松镇东胜村河流型水源地、二密镇大连川村河流型水源地和集安市通沟河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须在枯水期施工,同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中相关要求,禁止在上述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取、弃土(渣)场和施工场(营)地、混凝土拌和站及料场等,不得设置各类排污设施区,施工废水(液)及生活垃圾等须及时回收并全部运至水源保护区外处理,位于准保护区内的混凝土拌和站须全封闭。铁路运营期间,须加强保护区内巡线检修工作的环境管理,针对水源保护区编制突发事件环境应急预案等。

跨河桥梁的基础施工须在枯水期进行,并须采取围堰、钻孔桩等施工工艺,桥墩施工中产生的含泥污水经沉淀池沉淀、干化处理后运至弃渣场堆存,不得随意倾倒,涉及Ⅱ类水体的桥涵改造工程须采用预制梁架设施工,并设密封式接渣平台及围堰隔水隔离区域,收集的碎渣须及时外运至弃渣场,围堰内水体抽排至河道,避免切割产生的污染物直接扩散,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围堰,严禁围堰长期滞留水体污染水质。严禁将钻孔灌注桩的出渣及施工废弃物、水上平台人员的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排入施工水域。施工阶段东大沟隧道、秀水隧道、双安隧道、夹板岭隧道、土口子隧道须设置临时污水处理站,废水经处理,出水水质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后,回用隧道施工抑尘、绿化,不得外排。其他区域隧道施工废水收集后须引至洞外沉淀池沉淀处理,确保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后排放。

施工期施工场地须远离水体且集中合并布置,施工废水、混凝土拌和站废水、冲洗和维修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对位于城镇段有污水纳管条件的生活污水、隔油处理后的食堂污水排入市政管网,不具备纳管条件的排入生活污水处理一体化设施,定期清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化处置。运营期对位于城镇段有污水纳管条件的生活污水须排入市政管网,不具备纳管条件的生活污水须排入化粪池储存,定期就近运至已纳管的车站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对散装物料运输车进行苫布覆盖,土石方及表土堆场采用密目网苫盖。对施工场地及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降尘,施工场地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机械剔凿作业时采用局部遮挡、掩盖或水淋等措施,减轻扬尘污染。混凝土拌和站等设施应尽量布设在居民区等环境空气敏感目标常年下风向。施工机械须采用高标号燃油,降低烟气产生浓度及产生量,确保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中第四阶段标准限值要求。施工期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确保其排放浓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中相应排放标准要求,经专用烟道排放。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运营期化粪池进行防渗处理,强化管线防渗、防腐、防漏措施。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施工场地和高噪声施工机械须在远离居民区等保护目标一侧布设,城市建成区路段及沿线临近居民密集区施工场地四周须设置约*米高的施工围挡。禁止夜间施工,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的,须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告知周围居民,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表*中标准要求。施工工程车辆应尽量避开村屯,夜间经过村屯时,严禁鸣笛,并减少夜间行车次数,确保运输沿线声环境敏感目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相应标准要求。运营期应强化线路巡护与车辆保养,对工程范围内声环境敏感路段增设隔声屏障或封闭栅栏,实行封闭路段禁鸣管控,有效降低鸣笛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七)严格落实振动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强振动的施工机械布设在远离敏感区一侧,在靠近居民住宅等敏感区段施工时,夜间禁止使用打桩机和夯土式压路机等强振动机械,爆破施工须严格控制最大炸药量,合理安排起爆顺序,使振速严格控制在地面建筑安全允许的范围内。对运营期振动预测超标的渭津镇*户居民实施拆迁,定期对全线轨道进行打磨,定期镟轮,改善车轮不圆整引起的振动。

(八)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妥善处置该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施工期含油抹布、废油桶、废机油、废润滑油、含油污泥等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餐厨垃圾和废油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九)严格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要求,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简化文物保护范围内工程内容,缩短施工时间,设置警示牌,严禁在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置料场及取弃渣场,严禁倾倒工程垃圾或填埋至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少施工对文物的影响,确保文物安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其他遗址应立即停工,并与当地文物部门联系。运营期须在铁路临近文物两端设置明显的文物保护标志,加强管理,避免因管理不善对文物造成损坏。

(十)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高员工的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杜绝发生环境风险事故。

(十一)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同时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振动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必要的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七、请四平、铁岭、辽源、通化等市生态环境局和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四平、铁岭、辽源、通化等市生态环境局和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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