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白银-2026-08-14 00:00:00


靖远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财采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靖远县诚康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靖远县*********学年度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所需食品及食品原材料采购(第三包)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第三包):***.****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靖远县诚康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金三角生态农业科技创业园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在核查靖远县教育局“靖远县*********学年度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所需食品及食品原材料采购(第三包)”项目时,发现靖远县诚康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具体为:投标文件资料委托赵维娜进行编制,并使用青海古兴商贸有限公司、青海桑榆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甘肃田间商贸有限公司资质陪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机关对靖远县诚康商贸有限公司询问笔录及白银区人民检察院《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白检刑行意[****]**号)检察意见等证据证实。
对靖远县诚康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鉴于该供应商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机关核实事实,其违法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靖远县诚康商贸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六即*****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靖远县诚康商贸有限公司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靖远县诚康商贸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对靖远县诚康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靖远县诚康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上述罚款,请持本处罚决定书到靖远县财政局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款。具体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联系人:滕欣芳;电话:************。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靖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加处罚款的数额不予计算。
靖远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