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掖-2026-08-13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肃南县财政局对“肃南县祁丰乡文殊村鄂博湾蓄水池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肃南县祁丰乡文殊村鄂博湾蓄水池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甘肃景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韩集镇韩集村七社*号
被投诉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丰藏族乡人民政府
地址: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丰藏族乡
被投诉人*:甘肃晟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张掖市西三环路肃南裕苑**号商住楼三层***铺东侧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一:本项目为纯电子招投标,不存在“彩色原件扫描件”提交条件,代理机构以该理由废标,属于适用标准错误、限制公平竞争。
质疑事项:“因收到评审专家回复的我公司未提交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第*页纳税证明中:依法免税的供应商,未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
经核查,该投诉事项已超出质疑事项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二:该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要求“纳税证明:供应商需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缴纳的*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结合税收相关要求,投标供应商已实际发生纳税并完成税款缴纳的,应当提交完税证明(税款缴纳凭据),投标供应商当期无应纳税额、未实际缴纳税款的,应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无欠税证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资料作为纳税有效证明。
经调查核实,投标人仅提供了企业自行盖章的零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无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凭证,其为自行申报材料不具有权威性,不能作为依法免税的有效证明。评标委员会认定甘肃景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满足免税相关资格条件,审查结论合理。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超出原质疑事项范围,该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二不成立,驳回投诉,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肃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