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乡镇卫生院配备影像检查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
2026-08-13
甘肃/张掖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乡镇卫生院配备影像检查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
甘肃/张掖-2026-08-13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乡镇卫生院配备影像检查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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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肃南县财政局对“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乡镇卫生院配备影像检查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乡镇卫生院配备影像检查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甘肃君达康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新区中川园区栖霞中心社区绿地中央广场渭河街****号****

被投诉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地址: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红湾寺镇北滨河路

被投诉人*:甘肃铖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张掖市肃南县大河乡裕昌社区大河一号楼*单元***室

一、核查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涉嫌量身设标;

投诉事项二:技术参数“探测器每排物理单元数:***个****个”设置不合理、具有排他性,质疑答复不能成立;

投诉事项三:技术参数“机架倾角:≥±**°”设置不合理,条款存在歧义,质疑答复不能成立;

投诉事项四:技术参数“焦点到等中心点距离≥*****、焦点到探测器距离≥*****”设置不合理,缺乏临床必要性,答复举证无效,质疑答复不能成立;

投诉事项五:技术参数“最大水平移床范围:≥******”设置不合理,脱离基层实际需求,答复举证无效,质疑答复不成立;

投诉事项六:技术参数“高压发生器实际功率:*********”设置不合理,具有排他性;

投诉事项七:技术参数“最大输出管电流(非等效):***********”设置不合理,具有排他性;

投诉事项八:技术参数“肺结节分析软件”功能描述具有指向性;

投诉事项***:经核查,均系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的投诉,其中:投诉事项*、*、*、*、*中技术参数存在设置狭窄区间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之规定,投诉理由成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二)投诉事项九:▲参数评分规则设置不合理。

经核查,该招标文件采用正偏离加分、负偏离不得分的评分规则,评分规则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本项目评分规则将参数响应分为“负偏离不得分、无偏离得*分、正偏离得*分”三个档次,符合上述量化要求。

对性能优于基本要求的产品给予加分,是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法的常见做法,旨在鼓励供应商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更优的产品获得更高的分数,符合采购人“获得更具性价比的产品与服务方案”的目标。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三)投诉事项十:招标文件存在前后矛盾的重大缺陷。

经核查,在招标文件采购人须知前附表**.*招标文件的构成中“加注‘▲’的产品为核心产品”;而在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中标注“▲”为相关核心参数;在第五章评分办法中“▲”作为技术指标参数参与评分。以上几处对“▲”的描述混乱,存在歧义。该投诉事项成立。

(四)投诉事项十一:付款方式约定不明确、不合法。

经核实,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到货验收款等后续付款比例、支付时限、支付条件均约定由双方在合同中另行协商。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之规定,该条款约定模糊,不符合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规范要求。该投诉事项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及《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投诉理由成立,故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肃南县卫生健康局、采购代理机构甘肃铖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于收到该决定之日起**日内向我机关报送整改结果,同时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肃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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