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处理处罚公告]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对荆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处理处罚公告
2026-08-12
湖北/荆州 质疑投诉
[一般处理处罚公告]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对荆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处理处罚公告
湖北/荆州-2026-08-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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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对荆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荆州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称:荆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类型:采购人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本机关收到市纪委移交的《关于对长江荆江段及洪湖流域生态监测平台与技术支撑能力建设项目涉嫌违法转分包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函》,反映你单位“长江荆江段及洪湖流域生态监测平台与技术支撑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涉嫌违法转分包的问题。经依法调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
(二)项目履约监管不到位。
三、处理依据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号令)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和第七十五条:“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之规定。
四、处理结果
*.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相关责任人员由采购人进行处理.,采购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本机关。
五、处理日期
****年**月**日
执法机关:荆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