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8-12
甘肃/定西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肃/定西-2026-08-12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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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财采罚〔****〕*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

当事人*:兰州鹏元石化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路***号第*单元第*层***室

法定代表人:迟焕鹏

当事人*:甘肃永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范坪村**号

法定代表人:王博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根据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通渭县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沥青采购项目相关线索移交的函》移交线索,经核查,兰州鹏元石化有限公司、甘肃永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家企业于****年*月**日上午*:**在参与通渭县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沥青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时,投标文件计算机网卡***地址、***序列号、硬盘序列号机器码等硬件信息均一致,在开标过程中经评标专家一致认定该*家企业投标文件一致,视为串通投标进行废标处理。以上事实有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通渭县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沥青采购项目相关线索移交的函》及评标报告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七十七条及第(三)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我机关于****年*月**日向当事人寄送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月**日当事人签收后,来电告知无异议,并自签收后*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第(三)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兰州鹏元石化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万元)千分之五即****.**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甘肃永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以采购金额(**.***万元)千分之五即****.**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五、权利告知

如你们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通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渭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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