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8-12
甘肃/定西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肃/定西-2026-08-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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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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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通渭县环境卫生管理站采购环卫设备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 诉 人: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曾义群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培中路**号航天佳苑
被投诉人*:通渭县环境卫生管理站
地 址:通渭县平襄镇东川园区路***号
被投诉人*:甘肃禾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定西市安定区阳光馨苑*区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通渭县环境卫生管理站采购环卫设备项目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投诉人所提供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经我机关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等材料,结合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人所提供事实依据中的培训方案、实施方案、质量保障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均是环卫设备采购及后续履约中的核心环节,这些评审因素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直接相关,未设置与项目无关的评审因素,评分标准已量化了不同分值区间,细化了评分指标及具体内容,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分项内容并运用专业知识进行客观打分评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因收到投诉依法审查受理后项目已完成评审,经核查评标报告,各专家评分各自客观独立,不存在主观比较的情形。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要求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服务机构情况不合理。
针对投诉人所提供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经我机关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等材料,结合相关专家论证意见,该条款为采购项目需求中的商务要求内容之一,不是资格条件、打分项,也未设为实质性条款,是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设置的合理商务考量,有助于评估长期的维保可靠性,该条款未要求提供类似厂家授权、鲜章背书(承诺)、地域等其他任何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二)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及请求,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通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渭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