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6-08-1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叶城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多功能学术报告厅设施设备的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千秋街新河北路*号北向南第**间门面
被投诉人*:叶城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叶城县恰尔巴格镇(*村)浦山新村
被投诉人*:叶城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叶城县人民政府一楼
五、基本情况
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对“叶城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多功能学术报告厅设施设备的采购项目(*****(**)*******)”质疑回复内容不满,于****年*月**日对该项目发起投诉。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在采购清单中,技术要求部分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经核查,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属于采购人根据项目使用需求设定的自定义性能参数,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针对该类参数统一规定检测规范。招标文件仅要求检测机构具备 ***/**** 资质,未限定特定厂商、特定实验室。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人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法律法规并未要求采购人对全部自定义性能参数逐一标注检测标准编号,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条款排斥潜在供应商。故投诉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评分标准中将资格条件作为加分项,对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待遇。经核查,本项目采购范围包含客户端管理软件,项目实施存在软件部署、调试、运维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属于投标人整体主体资格门槛。本评审因素要求为本项目派驻人员劳动关系证明,用于核实项目实施团队人员稳定性,评判投标方项目履约团队实力,二者法律内涵不同。该评审因素与项目履约能力相关,不属于将供应商资格条件作为加分项。故投诉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评分标准中将验收方案作为评分因素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组织履约验收属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法定职责。验收方案、验收组织流程属于采购人履职范畴,不属于供应商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得将要求投标人编制采购人竣工验收方案设置为评审打分因素。故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模糊不清、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描述,导致不公平竞争。 经核查所有产品参数均配套量化尺寸、材质、工艺标准,“优质” 仅为描述用语,评判标准以量化指标为准。故投诉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中以不合理的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经核查该采购项目主要硬件设备均属于制造业(工业)范畴。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的精神,货物类采购项目的行业划分应以主要货物(核心产品)制造商所属行业为准。”故投诉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故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叶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叶城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