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26-08-11 00:00:0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师市财罚决〔****〕**号
当事人:河南省盛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地 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常村镇中械医疗器械商城****
本单位于****年*月**日对你单位****年**月**日参加的卫生监督机构能力提升项目的投标工作,涉嫌投标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案涉项目投标文件中所投激光测距仪(品牌:优利德,型号:******)的制造商为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该制造商经核查认定为大型企业,但你单位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且仅提供*项产品的制造商企业规模,未如实、完整的提供制造商企业规模,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取证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年*月**日对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年*月**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年*月**日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作出不予采纳的答复,截至****年*月*日当事人未提出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综合考量你单位初次违法、全程积极配合调查、项目已及时废标未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积极整改等从轻情节,我局在裁量时已依法予以考量。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在法定罚款区间内综合裁量,对你单位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非税收入待解缴款科目,缴款码:**** **** ****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胡杨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