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26-08-11 00:00:0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师市财罚决〔****〕*号
当事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七团幼儿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地 址:新疆兵团第七师一三七团乌艾路
本单位于****年*月**日对你单位****年*月**日、****年*月*日分别组织开展***团幼儿园劳务服务项目、***团幼儿园劳务服务项目(第*次)的采购工作,涉嫌拆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法定政府采购方式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年*月*日分别通过自行采购*询比方式组织开展的***团幼儿园劳务服务项目、***团幼儿园劳务服务项目(第*次)的采购工作,两次采购为同一自然年度同一类别、同一连续性劳务服务,合计采购金额**.***万元,已达到竞争性磋商采购限额标准,该行为属于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法定采购方式的违法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取证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年*月**日对向你单位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年*月*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年版)》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万元以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为初次违法,调查全程主动配合办案、如实完整提供全部采购资料,无对抗、隐匿证据行为,且案涉拆分采购总金额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形。
综合平衡轻重情节,当事人整改不到位的客观情形,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法定罚款区间内综合裁量,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非税收入待解缴款科目,缴款码:**** **** ****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胡杨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