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2026-08-11 00:00:0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师市财罚决〔****〕**号
当事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奎屯垦区公安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地 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天北新区新民街**号
本单位于****年*月**日对你单位****年**月**日组织开展的第七师某单位食堂食材供应、厨具、厨房电器等保障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涉嫌未按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案涉项目招标文件中约定依据考核打分结果结算合同剩余款项,采购合同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约定余款支付方式。属于未按招标文件签订合同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年*月**日对向你单位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年*月*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本单位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我单位认为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胡杨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