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嘉峪关-2026-08-11 00:00:00


嘉财采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嘉峪关长城博物馆馆藏文物数字化保护项目”(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嘉峪关长城博物馆馆藏文物数字化保护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成都将翱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号附***号
被投诉人*:嘉峪关长城博物馆
地 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峪泉镇嘉峪关村文物景区小巷***号
被投诉人*:嘉峪关市鑫诚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嘉峪关市兰新东路****号
中标供应商:西安峻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路*号绿地领海大厦*幢*****室
****年*月**日,成都将翱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对“嘉峪关长城博物馆馆藏文物数字化保护项目”的采购文件提起投诉,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商务评审业绩分值设置过高且证明材料要求不合理,变相限制潜在供应商,构成对新入行及中小企业的差别或歧视待遇。
经核查,根据磋商文件、评标报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业绩”评分项规定“****年*月(含)至今,供应商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并通过了采购人或者主管部门验收的(以正式合同、中标通知书和采购人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为准,三种缺一不可),每提供一项目得*分,最多得*分。注须同时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以及采购人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该项目磋商文件业绩评分条款非资格性、实质性要求,未限定供应商须提供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或项目金额等排他性条件,业绩分值结合馆藏文物采集作业项目特点、履约难度和工作复杂度合理设定,设置有限业绩数量作为加分上限,未通过业绩分值设置抬高准入门槛,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该业绩评分条款证明材料限定中标通知书,未充分覆盖实际采购场景中的多种采购方式,条款设置存在限制性。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技术评分项统一每项*.*分的设置未与采购需求对应。
经核查,根据磋商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磋商文件“技术部分*投标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标◆号要求的且没有负偏离的每提供一项得*.*分,满分为**分。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承诺并加盖公章。”该评分项将技术条款设置为**个标◆评价单元,每个标◆单元项下全部子项满足要求方可取得对应分值*.*分,满分**分。磋商文件以标◆项作为独立性能与功能评价单元实现评审因素细化量化,建立了采购需求与分值的对应关系,不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情形,该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技术评分项允许“承诺”替代实质性证明材料,导致评审标准模糊、缺乏客观性。
经核查,根据磋商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磋商文件“技术部分*投标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标◆号要求的且没有负偏离的每提供一项得*.*分,满分为**分。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承诺并加盖公章。”该条款明确针对标◆号的技术指标,供应商若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没有负偏离的,可选择提供佐证材料或对应承诺,两种响应方式并行,同时磋商文件配有《技术偏离表》明确要求供应商逐项响应技术指标。技术评分条款规则明确,所有供应商适用同一评审规则,不存在评审标准模糊、缺乏客观性的问题。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售后服务评审因素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不对应,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采用“完整、清晰、得当”等定性描述。
经核查,根据磋商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磋商文件将售后服务评分拆解为售后服务承诺、售后服务团队、售后服务机制*个独立子项,每项固定分值*分,针对每个子项设置了*分、*分、*分三档评审梯度,并明确客观缺陷判定情形约束评审自由裁量。该评分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已划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相应区间,设置不同区间分值,评标委员会按照前述评分项内容并运用自身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缺乏明确评判标准、影响公平竞争情形。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不影响成交结果。
*.对采购人嘉峪关长城博物馆磋商文件设置存在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问题,我机关将另行处理。
*.驳回其余投诉事项,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峪关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