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音郭楞-2026-08-10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巴州公安局三维现场勘查装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平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号盈科国际**楼********
被投诉人:新疆元通利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北山路艾尚酒店*层***号、***号
五、基本情况
新疆平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新疆元通利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巴州公安局三维现场勘查装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中标人北京鑫和鼎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将“**实景建模设备”整体声明为珠海市四维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但招标文件所列“专业无人机”“展示台式**端”等核心硬件明显不属于四维时代自主生产产品,涉嫌虚假声明,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法定准入条件,中标结果依法无效。
投诉事项二:评标委员会对**项★核心参数错误认定正偏离加分,将“符合性满足”等同于“优于招标要求”,评审结果违法,已影响采购排名的客观公正性。
投诉事项三:中标人正偏离加分所附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若证明文件无法证明参数真实有效,视为负偏离”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仅作“形式符合性与内容支撑性审查”,未依法核验,涉嫌虚假响应或虚假投标。
投诉事项四:被投诉人质疑答复未依法逐项调查核实,回避关键事实,答复不完整,违反**号令第十五条。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及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均按照该项目招标文件采购标的要求填写,符合《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要求,未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在技术参数评分项存在分数加减理解错误及分值汇总计算错误情形,属于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违反了上述规定。投诉人主张的评审错误客观存在,并已影响采购排名的客观公正性。虽本项目现已发布废标公告,但评审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应当予以确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投诉事项二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北京鑫和鼎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编制并作出响应,对于负偏离的参数也明确作出负偏离标注。不存在虚假材料投标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四,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函内容符合上述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鉴于采购人已于****年*月**日发布废标公告,招标文件及采购结果据此失去法律效力,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措施已无实施基础,故本机关不再作出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