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2026-08-10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阿克苏赐佑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什县医疗援疆“高峰工程”项目—乌什县人民医院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医疗设备)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阿克苏赐佑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龙泉街以北、驼峰路以西乐美佳苑小区**栋***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局收到线索反映,你公司在上述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过程中,提交虚假业绩合同谋取中标。本局依法于****年*月**日至*月*日开展调查,经查实:
你公司投标文件中编号为***************、标注****年**月与温宿县人民医院签订的医疗设备采购合同系虚构。经向温宿县人民医院发函协查,该院回函确认从未与你公司签订该合同,无真实签约、供货及履约记录。
你公司提交的标注****年与“新疆兴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为虚假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核查,无“新疆兴源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主体;真实合作方新疆康兴源商贸有限公司证实,仅****年与你公司发生*****元购销业务,未签订案涉****年合同,无对应真实交易。
****年*月*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文祥在询问笔录中,当场承认两份业绩合同均系伪造,明知该行为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调查期间,你公司主动承认全部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无隐瞒、抗拒、规避调查情形。
上述事实有线索材料、协查函及回函、市场监管部门核查证明、投标文件复印件、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你公司为满足投标业绩资质要求、提高中标概率,在政府采购投标中蓄意伪造两份业绩合同作为核心佐证材料,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涉案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万元,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六、处罚依据
(一)违法定性依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从轻裁量依据
鉴于你公司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查清案件事实,符合《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七、处罚结果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结合涉案金额、违法情节及从轻处罚情节,遵循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涉案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元(壹万玖仟伍佰元整);
*.将你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乌什县财政局
*、联系人:乌什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