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采购牛肉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案
2026-08-10
湖北/仙桃 招标采购
靳*采购牛肉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案
湖北/仙桃-2026-08-10 00:00:00

当事人: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仙桃市***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仙桃市**靳*的牛肉经营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所经营牛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证明》、进货票据和支付凭证等资料。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牛肉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依然无法提供牛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证明》、进货票据和支付凭证等资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年*月**日,我局以当事人涉嫌采购牛肉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为由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年*月**日凌晨在秦*公司采购鲜牛肉到**集贸市场摊位进行销售,****年*月**日早上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牛肉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牛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证明》、进货票据和支付凭证等资料。

另查明,我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对当事人经营牛肉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牛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证明》、进货票据和支付凭证等资料。我局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下达《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仙桃市监责改【****】******号)及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仙桃市监当罚【****】******号)。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截至****年*月**日当事人经营牛肉依然不能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证明》、进货票据和支付凭证等资料。                                    

****年*月**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当事人采购牛肉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适用指南》 第十六条第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 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罚款****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维码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二维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定情形除外。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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