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8-10
甘肃/庆阳 质疑投诉
环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肃/庆阳-2026-08-10 00:00:00
环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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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环财采处〔****〕*号

项目名称:环县****年饲草种贮扶持项目(大燕麦种植一至五包)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号

被投诉人*:环县畜牧兽医局

地址:环县环城镇兴隆路**号

被投诉人*:甘肃中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百花祥苑北门西排**号楼*层商铺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对“环县****年饲草种贮扶持项目(大燕麦种植一至五包)”(项目编号:*************)政府采购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商务评审“类似项目业绩(*分)”评分条款不合理,未界定类似项目范围、限定业绩时间,变相设置不合理门槛、排斥无同类业绩供应商。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认定“类似项目业绩”评分条款不构成歧视,该答复理由不能成立。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一至五包第三章“商务评审说明及详细标准”规定:“投标人提供****年至今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份得*分,最多得*分。”本机关认为,该要求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未限定界定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特定金额或特定规模,对所有供应商同等适用,不存在排斥无同类业绩供应商问题。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商务评审“仓储实力(*分)”条款设置违法,以自有/租赁仓库作为加分项,变相将场地条件设为评审门槛,不合理限制无自有仓储但可委托第三方仓储的供应商。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认定“仓储实力”评分条款不构成歧视,该答复理由不能成立。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一至五包第三章“商务评审说明及仓储实力”部分规定:“投标人具有固定的储存场所的得*分”。本机关认为,该评分项设置与本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且自有/租赁储存场所是保障合同履行的必要条件,直接关系到货物的安全保管、质量保障及及时供货能力,与实现项目目标直接相关。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评审项下供货、质量、安全、售后、培训等方案评分规则无量化判定标准,采用“缺项扣分、缺陷扣分”模糊表述,评审主观裁量权过大,违反评审法定量化要求。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认定技术方案评分规则已量化、不存在主观裁量权过大问题,该答复理由不能成立。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一至五包第三章在方案类(售后服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供货保障及运输方案、技术指导培训)评分条款中,已对“缺陷或瑕疵”作出统一、明确的定义,且对相应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进行了细化量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不存在自由裁量区间过大问题。

另查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完毕并经验收合格。

二、处理决定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及投诉书副本,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取并查证了专家评审过程资料。现作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日内向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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