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古蔺县众创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2026-08-10
四川/泸州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古蔺县众创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四川/泸州-2026-08-10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古蔺县众创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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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县众创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经调查,你单位在“泸县‘为你而来 相伴成长’儿童关爱保护项目”(项目编号:*****************)(第*包)投标过程中存在参与恶意串通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以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采购成交金额*.*‰的罚款,计人民币****.**元,及责令限期整改。

本机关此前多次采用邮寄方式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你单位地址送出,但均因拒收或查无此地被退件。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泸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县财采罚〔****〕*-*号)、《责令整改通知书》(泸县财采监〔****〕**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日内联系本机关领取,逾期视为已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定银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泸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泸州市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号泸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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