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6-08-1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喀什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喀什地区卫生监督所)医疗保障能力提升项目*高通量宏基因测序仪(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众康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百园路街道通安南路****号**幢*层***室
被投诉人: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喀什市人民东路财富大厦*楼***室
五、基本情况
新疆众康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喀什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喀什地区卫生监督所)医疗保障能力提升项目*高通量宏基因测序仪(二次)”(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招标代理机构未对我方提出的质疑事项做出正面的实质性回复,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文件未约定“技术指标优于招标要求即认定非标、否决投标”的前提下,擅自增设评审否决条件,以我方产品参数优于招标文件标准为由作出废标处理,该行为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八)之规定,属于违法否决投标,废标结论无法律与招标文件依据,评审结果无效。且避重就轻混淆事实扭曲事情真相,招标代理公司违法违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双色的光学检测系统为采购人实质性需求,四色光学检测系统会增加采购人运行成本,评审委员会判定符合性不通过并无不妥,招标代理公司违法违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无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号令)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