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6-08-10 00:00:00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沈阳赫美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创新二路****号七层******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百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号嵩山国际住宅小区*栋*单元**层*号(住宅)
被投诉人*:汤旺县市政环卫服务中心
地址:汤旺县前进社区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县环卫设备更新项目”(项目编号:[******]****[**]********) 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事项(一):中标人黑龙江铸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制造商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社保人数为*人,嫌虚假应标,应判定为无效投标。
(二)、投诉事项(二):中标人黑龙江铸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制造商龙锐(江西)机械有限公司缴纳失业险人数为*人,嫌虚假应标,应判定为无效投标。。
(三)、投诉事项(三):本项目货物名称:轮式挖掘机(制造商:龙工(上海)挖掘机制造有限公司)轮式挖掘机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中标人黑龙江铸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制造商龙工(上海)挖掘机制造有限公司相关产品未取得相关证书,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为无效投标。
二、 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并且组织了专家论证。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论证,投诉事实依据不足。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论证,投诉事实依据不足。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经论证,投诉事实依据不足。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二)、(三)均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汤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汤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汤旺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