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玉财决罚字[2026]013号)
2026-08-10
甘肃/酒泉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玉财决罚字[2026]013号)
甘肃/酒泉-2026-08-10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玉财决罚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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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财决罚字[****]***号

项目名称:玉门市黄闸湾镇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项目


一、当事人

当事人:甘肃华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玉门市新市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证据和依据。你公司代理的玉门市黄闸湾镇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项目,在玉门市养老服务领域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审计中发现,存在未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实,玉门市黄闸湾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项目中标金额***.*万元,于****年*月**日通过阳光平台进行招标采购。

甘肃华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玉门市黄闸湾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项目,违反了《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规定的“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万元以上”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万元以下”; 《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相关细化、量化标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与警告,并处**** 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现对你公司拟作出警告,并处*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结果

就甘肃华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万元以下”和《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相关细化、量化标准的规定,对甘肃华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万元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甘肃华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玉门市财政局办理缴纳罚款事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乌云。联系电话:************。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玉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门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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