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2026-08-10 00:00:00


玉门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财决罚字[****]***号
项目名称:玉门市棉花挖潜扩面提质增效示范(盐碱地改良)项目
项目编号:******************号
一、当事人
当事人:玉门市农业农村局
地 址: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按照****年国家、省、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工作安排部署,检查组对抽取的各年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进行书面审查,发现你单位实施的玉门市棉花挖潜扩面提质增效示范(盐碱地改良)项目,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以及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未完整、明确约定采购需求,未按规定标注中小企业划分对应行业标准等*个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实,玉门市棉花挖潜扩面提质增效示范(盐碱地改良)项目,****年*月**日以公开招标形式进行招标。存在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三、处罚结果
就你单位所实施违法行为,鉴于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较低,案件调查全程积极配合,已主动整改采购文件、规范合同管理流程,具备从轻处罚情节。故我机关依据“《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相关细化、量化标准的规定,《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五)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罚:
对玉门市农业农村局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玉门市财政局办理缴纳罚款事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缴款事宜联系人:乌云。联系电话:************。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玉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门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