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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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肃/甘南-2026-08-10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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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舟财罚决〔****〕**号

当事人:杨玺

性别:男

身份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舟曲县妇幼保健院

住所:甘肃省舟曲县城关镇半山行政村*号

联系方式:***********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入库信息:招标人代表

当事人:田明

性别:男

身份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甘南州农牧业机械技术培训推广站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联系方式:***********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入库信息:政府采购通用经济专家库

当事人:杨永林

性别:男

身份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住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

联系方式:***********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医药采购专家库

当事人:夏刀草

性别:女

身份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甘南州藏族自治州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住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

联系方式:***********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医药采购专家库

当事人:刘芳

性别:男

身份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甘南藏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

住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

联系方式:***********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医药采购专家库

本机关依法对舟曲县妇幼保健院为各科室购置医疗设备项目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评审专家未依法履行独立评审职责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舟曲县妇幼保健院于****年*月**日组织实施“舟曲县妇幼保健院为各科室购置医疗设备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五名当事人均系该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该项目评审工作。

在该项目投标文件递交过程中,存在两家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上传**地址一致的异常情形。该异常情形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移送后,由舟曲县财政局组织核查。经核查,两家涉标供应商均否认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并提交图文打印店消费凭据,说明其在同一打印店使用公共网络上传投标文件,导致投标文件上传**地址一致。现有核查材料未查实两家供应商之间存在股权关联、人员混同、标书雷同、报价规律性异常、保证金同源转出等其他异常情形,亦未形成认定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完整证据链。

但投标文件上传**地址一致,属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足以引起审慎注意的异常线索。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关于评审程序、评审内容及异常情形审查要求的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及相关评审资料进行独立、审慎审查。经本机关调查核实,当事人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未提出该两家供应商投标文件上传**地址一致的异常情形,亦未依照采购文件规定就该异常线索进行核查、询问、记录或提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核实,未能依法履行独立、审慎评审职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

*.《关于舟曲县妇幼保健院为各科室购置医疗设备项目疑似串标线索核查情况的复函》,证明本项目存在两家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上传**地址一致的异常情形,以及对该异常线索的核查情况;

*.本项目采购文件及评审办法,证明本项目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以及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的审查职责;

*.本项目评审报告、评审记录、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材料及相关电子评审资料,证明当事人参加本项目评审以及未发现、未提出和未处理投标文件上传**地址一致异常情形的事实;

二、违法行为认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担对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职责。本案五名当事人均系本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活动中负有相同的独立、审慎评审义务,无论其入库身份为招标人代表还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其评审行为均受同一评审程序规则约束。投标文件上传**地址一致虽仅系可能反映投标活动异常的线索,不能仅凭该单一情形当然认定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但该异常情形客观上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评审结论的可靠性,属于评审过程中应当予以关注、审查和依法处理的重要异常信息。另外供应商是否构成串通投标,与评审专家是否依法履行独立、审慎评审义务,系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前者不影响后者的认定。

五名当事人作为本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未依照采购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上传**地址一致的异常情形予以发现和审查,未能履行独立、审慎评审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

鉴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影响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本机关不适用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加重处罚规定;但当事人未依法履行独立评审职责,已扰乱政府采购评审秩序,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五名当事人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处以罚款人民币****元(大写:贰仟元整)。

四、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缴纳罚款事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联系人:李央金,电话:************。

五、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曲县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舟曲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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