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2026-08-10 00:00:00


玉门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财决罚字[****]***号
项目名称:玉门市棉花挖潜扩面提质增效示范(盐碱地改良)项目
项目编号:******************号
一、当事人
当事人:甘肃润兴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清泉西路****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按照****年国家、省、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工作安排部署,检查组对抽取的各年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进行书面审查,发现你公司代理的玉门市棉花挖潜扩面提质增效示范(盐碱地改良)项目,存在:招标文件未明示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收费金额,未按规定随中标结果同步公开代理费;以及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采购需求不完整,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行业标准等*个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实,玉门市棉花挖潜扩面提质增效示范(盐碱地改良)项目,****年*月**日以公开招标形式进行招标。存在招标文件未明确代理费收费标准及金额、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
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第六十八条第三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二条第六款: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三、处罚结果
就你公司所实施违法行为,鉴于案件调查期间,你公司主动提供全部代理资料,及时整改招标文件编制缺陷,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较小,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故我机关依据“《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相关细化、量化标准的规定,《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五)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罚:
对甘肃润兴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玉门市财政局办理缴纳罚款事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缴款事宜联系人:乌云。联系电话:************。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玉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门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