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屯市财政局关于第十师北屯市基层连队微型消防站建设项目(184团)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2026-08-10
新疆/北屯 质疑投诉
北屯市财政局关于第十师北屯市基层连队微型消防站建设项目(184团)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新疆/北屯-2026-08-10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采购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第十师北屯市基层连队微型消防站建设项目(***团)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四团党政办公室

*、地址:新疆阿勒泰查干屯格***团团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局收到第十师北屯市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师审移〔****〕*号),反映***团党政办公室在“第十师北屯市基层连队微型消防站建设项目(***团)”中存在“先采后招”、提前指定供货商等问题。经初步核查,该线索符合立案条件,本局于****年*月**日正式立案。
经查,****年,***团党政办公室实施的“基层连队微型消防站建设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万元。该项目经公开招标,由新疆西部汇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万元中标,并于****年**月*日签订采购合同。当事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未依法履约验收的违法事实。该项目资金于****年**月*日支付货款,而采购的微型消防车等物资实际于****年**月**日才送达***团。支付全部货款前,采购人未组织验收。****年*月,审计部门开展现场核查期间,因该项目缺乏原始合规的验收资料,当事人工作人员李江勇为应对审计检查,编造了一份日期为“****年**月*日”(该日期早于项目开标及合同签订日期)的《验收合格单》,提供不真实的验收依据。以上事实有《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师审移〔****〕*号)、《询问笔录》、《审计取证单》、相关采购合同及支付凭证等证据为证。

六、处罚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十款“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七、处罚结果

对***团党政办公室予以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团给予处分,予以通报.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北屯市财政局

*、联系人:北屯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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