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6-07-2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年度**医用设备集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室
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号
被投诉人*:福州信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三期)***#楼*层**办公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民发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委托被投诉人*福州信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信豪公司)组织的福建省*********年度**医用设备集采(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有倾向性,疑似倾向于联影品牌的磁共振设备,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事实依据: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针对“采购包*:*.**及以上**包*”规定共有**项技术打分参数,其中“▲”参数*项,“★”参数*项,“☆”参数*项,一般指标**项共计**分……根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只查到联影品牌技术分可以得到满分或高分,其他品牌均无法有效公平竞争。疑似为联影品牌量身定做打分标准。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要求核心部件与磁共振整机为同一品牌,作为参数要求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针对“采购包*:*.**及以上**包*”规定“*.各投标机型的生产厂家需具备核心部件的自主研发和生产能力,磁体、梯度功率放大器、射频功率放大器作为核心部件,应至少满足两项与投标设备为同一品牌(投标人须提供相应铭牌照片作为佐证材料证明,并以显著方式明确标注;若涉及非中文描述需翻译,详见招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的语言’中的相关规定)。”*.维修保养无直接关联证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漏洞:虽要求建立追溯体系,但未限定必须通过自产实现。第三方专业维修机构(如第三方影像设备服务商)通过***授权亦可提供同等服务。*.与履行合同质量无关。本次采购设备为医疗器械整机采购,国家药监局有严格的审批规定和流程,未查到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原厂生产部件与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具有不可竞争性。涉嫌倾向产业链较长的大品牌、大企业,对需要外购部件的中小企业构成歧视性,无法有效竞争。*.具有歧视性。要求原厂生产部件,将需要外购部件但能满足招标技术需求满足兼容性的中小企业产品排除在外,构成对这些品牌严重歧视。*.具有排他性。要求原厂生产部件,表面上看确实没有指定某个品牌,但实际上却指向了某些产业链比较长、比较完整的制造商,这些制造商通常也就是行业里俗称的“大厂”“头部企业”,他们的产品涵盖各个设备,很容易达到要求原厂生产部件的要求。而那些产业链比较单一、以生产某一种设备为主的中小企业,因为无法达到要求原厂生产部件或配套设施的要求,很显然就受到了排斥。*.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购文件如此要求,其实属于变相指定了某些品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未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七条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本次采购是医疗器械的整机采购,整机厂商生产时须遵守国家和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且未有任何相关政策法规、权威报告等表明部分部件不是原厂同一品牌会影响实际使用。*.可参考南京市高淳区财政局曾对磁共振采购项目处理过相似投诉。*.可参考宣城市中医医院核磁共振成像仪关于此项的更正内容,即取消了该参数要求。**.可参考南京市高淳人民医院*.**磁共振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综上,上述参数的设置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排斥合格的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业绩评分标准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针对采购包*商务评分项“*、投标人所投产品业绩”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年*月*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日期以中标公告发布日期为准)业绩材料进行打分:此业绩为投标人所投品牌同一类设备(*.**及以上**包*)的业绩,可以由投标人或制造商或其他供应商完成。每提供有效业绩*台/套得*.**分;满分*.*分。”评分标准不合理:*.业绩作为评分项时应不超过*个,要求如此多个业绩,不利于小中型企业公平参与竞争。*.该评分要求设置门槛过高,中小医疗器械供应商成立时间较短,积累的对应业绩数量有限,难以达到满分标准,而从业时间久、市场占有率高的大型厂商更容易积攒足够业绩拿到满分,本质上是对中小企业形成了差别待遇,排斥中小企业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竞争,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该评分要求未结合本次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设置,过多业绩要求无法体现供应商履约能力的必然优势,对于本次采购项目履行质量没有直接关联,属于不合理的加分条件。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针对采购包*商务评分项“*、售后服务”“*、培训计划”“*、生产保障方案”仅按照要点齐全程度、内容详略程度划分得分,但对于“措施具体”“内容相对简略”“要点不够齐全”等描述均无明确可量化的判定标准,不同评委对同一方案的判断很可能得出差异较大的结论,评审自由裁量权过大,无法保障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该评分设置不符合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应当明确具体的要求。招标文件对上述评分项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审因素和标准没有量化细化。……不符合财政部国库司对相关提问的解释和答复。从财政部国库司回复可知:*.评审标准应有具体的描述和量化指标。*.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中细化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明确评审标准中表述的具体标准并进行量化。综上,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没有细化量化,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属于不合理条款。投诉事项*:投标保证金不符合国家优化营商环境,降本增效的政策导向,增加了中小企业交易成本。事实依据:招标文件采购标的一览表显示采购包*投标保证金需缴纳******元不合理。在国家接连发布《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地方上参考长沙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相关事项的通知》的当下,绝大多数政府采购项目已经取消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本次采购项目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与政策相驳,增加了中小企业的交易成本,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降本增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福州信豪公司接受省卫健委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开标时间为****年*月*日;分别于****年*月**日、*月*日和*月**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部分招标文件内容,并暂停和恢复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开标时间更正为****年*月**日。福州信豪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浙江民发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浙江民发公司因对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开、评标。
(一)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评标标准”中“采购包*:综合评分法”,技术项部分针对“*、产品技术性能和功能*”规定“根据各投标人所投货物对《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的采购包*各项要求的响应情况由评委进行评分:其中标注有‘★’号(共*项)的技术参数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否则视为投标无效;标注‘▲’符号的评审项为重要技术指标,每负偏离一项扣*分,共计*项,满分*分……”;针对“*、产品技术性能和功能*”规定“根据各投标人所投货物对《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的采购包*各项要求的响应情况由评委进行评分:以标注‘☆’号的评审项为次重要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分,共计*项,满分*分……”;经更正公告更正后,针对“*、产品技术性能和功能*”规定“根据各投标人所投货物对《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的采购包*各项要求的响应情况由评委进行评分:未标注符号的评审项的为设备基本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分,共计**项,满分**.*分……”;经更正公告更正后,针对“*、产品技术性能和功能*”规定“根据各投标人所投货物对《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的采购包*的【评审项**】要求响应情况由评委进行评分:负偏离的扣*.**分,满分*.*分……”。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针对“采购包*:*.**及以上**包*”规定了具体采购标的技术和性能参数名称:标注有“★”参数共*项,标注有“▲”评审项共*项,标注有“☆”评审项共*项,其余**项为未标注符号的评审项;(*)其中于****年*月**日经更正公告更正的参数为:“一、★基本要求”项下“*.磁体系统”序号*更正为“各投标机型的生产厂家需具备核心部件的自主研发和生产能力,磁体、梯度功率放大器、射频功率放大器作为核心部件,应至少满足两项与投标设备为同一品牌(投标人须提供相应铭牌照片作为佐证材料证明,并以显著方式明确标注;若涉及非中文描述需翻译,详见招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的语言’中的相关规定)。”“**.其他先进技术”序号**(演示)更正为“具备基于深度学习技术的磁共振图像重建平台,具备深度学习重建技术 注:投标人须提供机器操作界面并标注菜单、满足临床诊断图像的操作视频进行现场演示。[投标人需自行准备演示设备并确保视频正常播放演示(总时长不得超过*分钟),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第三方设备及其他,(包括但不局限于)”序号*更正为“(*)提供双筒及以上高压注射器。具备高压注射数据上传至****等信息系统的功能,(提供至少两个品牌产品供采购方选择),耗材开放;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及相关技术说明佐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以及“二、技术要求”项下“*.磁体系统”序号*更正为“【评审项*】液氦容量≥*****(失超管磁体技术)”,“*.射频线圈”序号*更正为“【评审项**】头颈线圈(单个,非组合)(通道数)≥**注:投标人须提供产品有效的****或****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含附件附录)涉及项单页或经国家认可的具有***许可使用标志的检测机构(应附机构资质证明)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提供有效的产品技术白皮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须在相关证明材料中以显著方式明确标注此功能,以便评标专家查阅)”“*.扫描参数”序号*更正为“【评审项**】***最大回波链长度***≥***”;(*)其中于****年*月**日经更正公告更正的参数为:“一、★基本要求”项下“*.神经系统成像”序号*更正为“……(*)提供多*值弥散成像技术(单序列同时最多采集*值)注:投标人须提供扫描界面的照片作为佐证材料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序号*更正为“……(*)具备磁敏感定量成像技术”,“**.并行采集技术”序号*更正为“具备并行采集加速因子”,“**.其他先进技术”序号**(演示)更正为“具备基于深度学习技术的磁共振图像重建平台,具备深度学习重建技术须提供演示文件,以*盘形式存储并另行提供一个备份演示文件的*盘(演示*盘应当分别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项目名称、采购包号、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应采取常规的***或***或****格式录制,单项的视频演示时长不超过*分钟,文件名请以演示项的对应内容命名。确保常规的播放器能正常播放,如无法播放或未按文件要求提供演示*盘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造成评审专家无法正常评审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请各投标人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被拒收。若评标委员会对演示内容有疑问,投标人须在接到通知后**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澄清,如逾期未到达现场进行澄清,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第三方设备及其他,(包括但不局限于)”序号*更正为“提供水冷机(实现一用一备功能)”、序号*更正为“提供单机双系统精密空调(具备双压缩机、双制冷系统等),实现双系统互为备用,自动切换。”以及“二、技术要求”项下“*.磁体系统”序号*更正为“【评审项*】五高斯磁力线*轴、*轴、*轴≤*.**×*.**×*.**注: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产品技术白皮书复印件或经国家认可的具有***许可使用标志的检测机构(应附机构资质证明)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须在相关证明材料中以显著方式明确标注此功能,以便评标专家查阅)”,“*.射频线圈”序号*更正为“【评审项**】大柔性线圈(通道数)≥*【注:投标人须提供产品有效的****或****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含附件附录)涉及项单页作为线圈通道数的佐证(用腹部线圈代替视为未响应)或经国家认可的具有***许可使用标志的检测机构(应附机构资质证明)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有效的产品技术白皮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须在相关证明材料中以显著方式明确标注此功能,以便评标专家查阅)】”、序号*更正为“【评审项**】小柔性线圈(通道数)≥*【注:投标人须提供产品有效的****或****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含附件附录)涉及项单页作为线圈通道数的佐证(用腹部线圈代替视为未响应)或经国家认可的具有***许可使用标志的检测机构(应附机构资质证明)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有效的产品技术白皮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须在相关证明材料中以显著方式明确标注此功能,以便评标专家查阅)】”。
本机关认为:
*.关于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十七条及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首先,经核查,投诉事项*中所涉及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采购包*:*.**及以上**包*”项下“一、★基本要求”部分“*.磁体系统”序号*技术和性能参数为****年*月**日更正公告更正后的参数,投诉人并未针对上述更正后的参数提出质疑。因此,相关投诉内容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上述规定。
其次,经核查,投诉人于****年*月**日提出投诉时,投诉事项*中所涉及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采购包*:*.**及以上**包*”项下“一、★基本要求”部分“*.磁体系统”序号*、“**.其他先进技术”序号**(演示)、“**.第三方设备及其他,(包括但不局限于)”序号*,以及“二、技术要求”部分“*.磁体系统”序号*、“*.射频线圈”序号*、“*.扫描参数”序号*均已于****年*月**日经更正公告更正,相关参数不再适用于本次采购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不会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相关投诉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投诉事项*针对上述招标文件规定提出的投诉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应当驳回投诉。
*.关于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确保供应商充分竞争,但并不意味着所设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满足。采购人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根据采购人省卫健委的答复意见,本次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开展需求调查工作,需求调查工作包括技术参数意见征集等内容,并收到多品牌多型号在售设备有关信息。编制组、论证组、专班专家认真研究和梳理。本次采购项目技术参数编制论证工作,立足医院发展需求,以过往采购为基础,以需求调查为依据,充分研究供应商(制造商)合理建议意见,持续优化,各技术参数具有*个及以上品牌设备可以满足要求,符合市场竞争要求,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采购人同时提供了各技术参数具有*个及以上品牌设备可以满足要求佐证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举证责任。现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及依据证明其主张,仅在投诉书中复制粘贴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采购包*:*.**及以上**包*”项下“一、★基本要求”部分以及“二、技术要求”部分几乎所有技术参数内容。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招标文件技术和性能参数“倾向于联影品牌的磁共振设备”。
因此,投诉事项*受理部分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评标标准”中“采购包*:综合评分法”,商务项部分针对“*、投标人所投产品业绩”规定内容于****年*月**日经更正公告更正为“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年*月*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日期以中标公告发布日期为准)业绩材料进行打分:此业绩为投标人所投品牌同一类设备(*.**及以上**包*)的业绩,可以由投标人或制造商或其他供应商完成。每提供有效业绩*台/套得*.**分;满分*.*分。有效业绩是指:投标人须完整提供①业绩清单(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名称、使用单位名称、项目名称、产品名称、最终验收的设备数量、中标(成交)公告发布时间、中标(成交)公告网址)、②中标(成交)公告、③验收报告(若属于集采项目,则需提供具体医院名称清单和最终验收设备数量)或厂商安装完成报告(须体现最终用户盖章),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均不得分。[评标委员会将保留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予以核查的权利;评标过程至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填报不实,本项不得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本项有虚假者,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进行相应的赔偿。]”。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针对“采购包*:*.**及以上**包*”规定“一、★基本要求”中“*.磁体系统”序号*技术和性能参数于****年*月**日经更正公告更正为“*.各投标机型的生产厂家需具备核心部件的自主研发和生产能力,磁体、梯度功率放大器、射频功率放大器作为核心部件,应至少满足两项与投标设备为同一品牌(投标人须提供相应铭牌照片作为佐证材料证明,并以显著方式明确标注;若涉及非中文描述需翻译,详见招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的语言’中的相关规定)。”
本机关认为,经核查,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针对的招标文件规定内容均为经更正公告更正后的内容,投诉人并未针对上述经更正公告更正后评审因素以及技术和性能参数提出质疑,相关投诉内容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和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应当驳回投诉。
(三)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评标标准”中“采购包*:综合评分法”,商务项部分针对“*、售后服务”规定分值为*分,评审标准描述为“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所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售后机构专业人员配备情况、人员经验、现有维修服务能力、保障措施、保修期内的维保范围和内容、保修期后的维保服务内容)由评委进行评分:方案包含以上要点,内容与要点相符、且措施具体的得*分;方案所包含的要点齐全、内容与要点相符,内容相对简略,但具有可操作性的得*.*分;方案所包含的要点不够齐全、内容与要点不够相符,内容相对简略的得*分;未提供方案或方案内容有明显错误与项目情况不相符的不得分。”针对“*、培训计划”规定分值为*分,评审标准描述为“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所提供的培训计划和科研专项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包含培训人员的组织、计划、培训进度安排、培训的具体内容)由评委进行评分:方案包含以上要点,内容与要点相符、且措施具体的得*分;方案所包含的要点齐全、内容与要点相符,内容相对简略,但具有可操作性的得*.*分;方案所包含的要点不够齐全、内容与要点不够相符,内容相对简略的得*分;未提供方案或方案内容有明显错误与项目情况不相符的不得分。”针对“*、生产保障方案”规定分值为*分,评审标准描述为“根据各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所投产品的生产保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保障体系、原材料储备、生产统计报告、应急扩产及持续供货能力、生产排期)由评委进行评分:方案包含以上要点,内容与要点相符、且措施具体的得*分;方案所包含的要点齐全、内容与要点相符,内容相对简略,但具有可操作性的得*.*分;方案所包含的要点不够齐全、内容与要点不够相符,内容相对简略的得*分;未提供方案或方案内容有明显错误与项目情况不相符的不得分。”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根据采购人答复意见并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售后服务”“*、培训计划”“*、生产保障方案”评审因素评分内容规定的是根据供应商是否提供方案、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要点是否存在错误、分别是否包含“(包括但不限于售后机构专业人员配备情况、人员经验、现有维修服务能力、保障措施、保修期内的维保范围和内容、保修期后的维保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包含培训人员的组织、计划、培训进度安排、培训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保障体系、原材料储备、生产统计报告、应急扩产及持续供货能力、生产排期)”,以及内容是否与要求点相符及是否简略、措施是否具体及是否有可操作性等进行评分;对评审标准均细化量化为“方案包含以上要点,内容与要点相符、且措施具体的”“方案所包含的要点齐全、内容与要点相符,内容相对简略,但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所包含的要点不够齐全、内容与要点不够相符,内容相对简略的”“未提供方案或方案内容有明显错误与项目情况不相符的”,并将分值均量化为*分、*.*分、*分和不得分与之对应。因此,投诉事项所涉及的评审因素已进行细化与量化,且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存在对“*、售后服务”“*、培训计划”“*、生产保障方案”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以及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的量化指标对应的情形。
同时,上述所有主观评审因素“*、售后服务”“*、培训计划”“*、生产保障方案”完全满足的分值共*分,部分满足的最小分值为*分,等次间的分差未超过*分,未违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的通知》第三条“严格控制等次分差”中关于“项目主观评审因素分差原则上不得超过*分,即所有主观评审因素完全满足与部分满足等次间的分差总计原则上不得超过*分”的规定,不存在投诉人主张的“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的情形。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之“附*:采购标的一览表”显示“采购包*”规定“采购包预算金额(元):**,***,***.**”“采购包保证金金额(元):***,***.**”。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本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万元,未超过预算金额的*%,并未违反上述规定。另,《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均未禁止政府采购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投诉人主张参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相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号)为长沙市财政局发布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不适用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针对已经****年*月**日更正公告更正过的相关参数提出的投诉内容,以及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均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除上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内容外的其他投诉内容,以及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