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玉财决罚字[2026]009号)
2026-08-10
甘肃/酒泉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玉财决罚字[2026]009号)
甘肃/酒泉-2026-08-10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玉财决罚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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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财决罚字[****]***号

项目名称:玉门市青少年科学教育和科创教育中心项目

项目编号:*******[****]****号

一、当事人

当事人:玉门市教育局

地 址:玉门市新市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证据和依据。你单位实施的玉门市青少年科学教育和科创教育中心项目,在玉门市政府采购事务中心常态化检查中被发现,存在违规拆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玉门市青少年科学教育和科创教育中心项目部分设备采购包括人工智能机器人科创设备、创意天梯科创设备等*类货物设备,分别于****年*月至*月,经阳光交易系统邀请竞价采购,由四川创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乐创思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兰州辰逸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益智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甘肃云创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广州市智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家企业负责人工智能机器人科创设备、创意天梯科创设备、融媒体中心设备、科学实验室、精品录播设备、微机室、电脑、一体机等* 个包的设备供货安装,成交金额合计***.**万元。

玉门市教育局实施的玉门市青少年科学教育和科创教育中心项目,违反了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规定的“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万元”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万元以下”; 《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相关细化、量化标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与警告,并处**** 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 *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五) 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现对你单位拟作出警告,并处*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处罚结果

就玉门市教育局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万元以下”,对玉门市教育局作出警告,并处*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玉门市教育局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玉门市财政局办理缴纳罚款事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乌云。联系电话:************。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玉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门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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