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2026-08-0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崇左市公安局安保维稳装备项目(分标*重*)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云南悦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号金色年华*期**楼****室
被投诉人*:崇左市公安局
地址:崇左市江州区石景林路*号
被投诉人*:广西华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崇左市城南八路万隆商务领寓三楼***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齐补正后,****年*月*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补齐后的投诉书,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投标、中标产品违规使用进口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本分标中所有产品均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投标的,投标无效”的硬性要求,该投标应作无效投标处理,中标结果应予以废除。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明,根据采购文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相关供应商的答复材料、评审报告等证据:
本项目采购文件(分标*重*)第二章第三部分“进口产品说明”明确载明:“本分标中所有产品均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投标的,投标无效。”该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必须满足,否则投标无效。中标供应商广西匠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投核心产品“*:*绳索倍力工具”,品牌为*****(攀索),系由大直径制停滑轮(***)、高效小滑轮(****)、尼龙扁带环(*******)、轻型*型锁扣(**** **)、静力绳(******)等*个零配件组成的套装。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法国***** ************公司《欧盟符合性声明》及产品本体“**** ** ******”标注,上述零配件制造商均为法国***** ************,产地均为法国,均产自关境外,均属于进口产品。成交供应商在投诉处理期间虽称该产品在国内组装即属于国产货物,但未能提供任何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生产记录、组装记录等能够佐证“中国境内生产”的法定凭证。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三条规定:“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该产品由全部进口零配件组成,符合进口产品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三条,原产地认定标准为“完全获得”或“实质性改变”。该产品零配件均在法国制造完成,其“实质性改变”发生在法国,不因组装地的变化而改变原产地属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号)(国办发〔****〕**号)文亦明确将粘贴品牌标识排除在“属性改变”之外,上述配件组装后仍以“*****”品牌销售,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属性改变。成交供应商关于“组装即国产”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信。因此,成交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进口产品,不符合采购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实质性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决定如下:
认定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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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