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甘南-2026-08-07 00:00:00


投诉处理决定书
州财采(****)**号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柱桥,经理。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花园乡大畈头。
被投诉人*: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藏族中学。
法定代表人:马登明,校长。
地址:合作市南郊岷合公路旁。
被投诉人*:甘南建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溢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锦馨佳苑*号楼四单元****室。
二、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对甘南州合作藏族中学智慧图书馆建设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三、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甘南州合作藏族中学智慧图书馆建设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人名称: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藏族中学。
代理机构名称:甘南建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质疑事项*的答复不满意商务评分当中体系认证和产品性能评分是将实质性要求作为评分因素,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
案涉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产品性能分将**认证设置为加分/扣分评分项,混淆了实质性要求与评审因素的边界,违背政府采购法定规则,变相将所有供应商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当作竞争加分项,客观上限制公平竞争、对供应商构成不合理差别待遇,属于典型违规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五、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调取了相关评标资料,对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了依法审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显而易见,有权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应为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仅可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上述规定中参与采购活动指参与全过程而非某一阶段或环节。然而,本案投诉人仅领取了招标文件,并未实际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不属于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质疑供应商。且投诉人投诉的事项为招标文件商务评分设置是否合理,并非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实质性条件,并未限制投诉人参与该项目招投标活动。因此,并未对投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故投诉人无权提起投诉,该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六、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