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2026-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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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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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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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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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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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海盐县市场监管局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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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的香蕉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于城镇夫英水果批发部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百菌清项目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不罚〔****〕***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于城镇夫英水果批发部作出如下处置:当事人销售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本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对被抽检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并不知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的土豆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于城镇张雪蔬菜经营部经营的土豆,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不罚〔****〕***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于城镇张雪蔬菜经营部作出如下处置:当事人销售的土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本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对被抽检土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并不知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六年八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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