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2026-08-0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河姆渡遗址博物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二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波新蓝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咸一村竹山祥苑咸兴路***号
被投诉人*:余姚市河姆渡遗址博物馆
地 址:余姚市河姆渡镇芦山寺村
被投诉人*:余姚市姚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余姚市丰南路***号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投诉人就投诉事项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年*月*日作出了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客观)技术参数响应程度评分中将标★重要技术参数、未标★的技术参数作为评分标准,涉嫌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并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内项目执行主要技术力量作为评分标准,且评分过高,涉嫌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主观分值设置 ** 分过高比例不当,影响公平竞争,不符合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程序违法,逾期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质疑函。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就未按时进行书面答复问题限期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
余姚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