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勒泰-2026-08-0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布尔津县杜来提乡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七路***号附***号*层***号
被投诉人*:新疆西部鑫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街***号盛达广场****室
被投诉人*:布尔津县杜来提乡人民政府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杜来提乡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布尔津县杜来提乡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本项目技术参数指标响应程度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投诉事项*:本项目将有无独立维修维护能力作为评审内容不合理。
投诉事项*:本项目设置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评分标准不合理。
投诉事项*:本项目评分存在重复评审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本项目方案类评分标准中使用的“缺陷”、“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凭空编造”等表述属于主观判断词汇,缺乏明确、客观的量化判断标准,且采购需求中未作出具体界定,导致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未能实现评审因素的细化和量化,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本项目技术参数达***余项,但总分值仅为**分,且采用“每有一项负偏离扣*分,扣完为止”的设置方式,意味着超过**项的负偏离无法在分值上体现,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不对应,未能全面覆盖所有技术参数的评审,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本项目采购车辆及机械,售后服务质量主要取决于响应时间、维修人员资质等,要求“有无独立维修维护能力”与合同履行无必然联系,且对非制造商(经销商)构成不合理限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号),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实行品目清单管理。本项目采购标的不在现行品目清单范围内,将其设置为加分项属于设置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的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在“人员配备方案”、“验收方案”、“商务服务”中均对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评分,存在对同一评审因素(人员配备)进行重复评价的情形,容易导致重复扣分或加分,影响评审的公平公正,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且与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鉴于以上事实,本项目采购文件存在多处违法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的情形,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结果: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布尔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布尔津县财政局
****年**月**日



